總的來說,有幾種方式可供參考:1。考慮以連續三年未使用為由,申請撤銷之前引用的商標。2.可以考慮對先前引用的商標的無效申請。3.考慮與在先商標持有人協商購買其商標。4.考慮與之前的商標持有人協商並簽署“* * *存款協議”。小惠今天想和大家分享壹下“* * *定金協議”在實踐中取得商標權是否可行。
眾所周知,商標權屬於民事權利中的知識產權,具有私權的屬性。在解決私權沖突時,允許當事人以意思自治的方式處分各自的民事權益。因此,不同權利人擁有的相似商標可以被保存。雙方簽訂* * *保管協議已經成為解決商標權沖突的重要手段,也是申請人往往首先選擇的方法之壹。利用* * *存協議解決相同或近似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往往發生在兩個階段:壹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駁回審查階段。二是發生在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的行政訴訟階段。
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在2018和2019的商標訴訟敗訴案件中,因申請人在訴訟階段提供了商標* * *保證金協議,商標局分別敗訴2.0%和2.7%。[1]由此可見,行政訴訟階段接受* *定金協議的空間還是很大的。
根據多年的實踐經驗,小惠認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定金協議的態度是有條件接受,即壹般不接受同壹商品上相同商標之間的定金協議,因為不能排除混淆的可能;嚴格接受涉及醫療衛生或特殊食品行業的押金協議,因為這些行業與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息息相關。
也就是說,對於商標* * *存協議,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是絕對接受,也不是絕對拒絕,而是有條件接受。××寄存協議只是排除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混淆的初步證據,要結合具體情況和實踐。
那麽,就通過兩個案例和大家分享討論壹下:
案例1:
案件概述:
商標局以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近似為由駁回了商標註冊申請,並引用了上述引用商標I和引用商標II。商標註冊人不服申請提出駁回復審,並在駁回復審階段提交了與引用商標壹、引用商標二的權利人簽訂的商標註冊協議。經審理,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接受了《商標* * *寄存協議》,認為:鑒於引用商標I、II的權利人出具了書面同意書,且申請商標與引用商標I、II整體上仍存在壹定差異,可以不判定為類似服務中的近似商標。決定:復審服務商標註冊申請初步審定。
本案中,申請人與被引用商標所有人簽訂的* * *寄存協議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1,被引用商標的權利人允許申請人申請該商標及其名下被引用的商標* * *;
2.被引用商標的申請人和所有人屬於同壹個集團公司,是關聯公司;
3.申請人保證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引用商標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務質量相同;
在購買被引用商標的申請人或者權利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時,即使相關消費群體認為申請人與被引用商標的權利人有壹定的聯系,但申請人與被引用商標的權利人是關聯公司,並未造成實質性的混淆和誤認。而且申請商標和引用商標還是有壹些區別的,消費者可以區分,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商標局接受了申請人與引用商標所有人簽訂的寄存協議。也就是說,對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商標,即使存在壹定的相似性,能夠達到可以區分的程度,能夠消除混淆的可能,仍將接受* * *定金協議。
案例二:
案件概述:
拒絕審查階段:
商標局以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近似為由駁回了商標註冊申請,並引用了上述引用商標1至5。商標註冊人不服提出駁回復審,並在駁回復審階段提交了被引用商標所有人出具的《商標* * *交存同意書》。
經本案審理,引證商標II已被撤銷,引證商標III中核準使用的商品與申請商標不構成類似商品,引證商標V已被駁回,因此引證商標II、III、V在本案中不再構成在先權利障礙。雖然申請人提交了被引用商標所有人出具的同意* * *商標存在的同意書,但鑒於申請商標中的“JOY”字樣與被引用商標中的“JOY”字樣構成相同,且該字樣的表現形式無明顯區別,如果申請商標與被引用商標在類似商品上存在,消費者會產生混淆。鑒於保護消費者利益也是《商標法》的立法宗旨之壹,申請人提交的定金同意書不予采納。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用商標1、4在文字構成和調用上近似,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的“化妝品”等復審商品與引用商標1、4中核準使用的“化妝品”屬於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申請商標和引用商標I、IV * * *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對該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因此,申請商標和引用商標I、IV已構成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否認混淆的可能性。決定:駁回復審商品的商標註冊申請。[2]
訴訟階段:
申請人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壹審階段:申請人提交了引用商標4所有人出具的《商標* * *寄存同意書》,明確放棄在0301組復審商品(即與引用商標1相沖突的商品)上申請註冊爭議商標,明確承認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剩余復審商品與引用商標4核準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商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鑒於申請人明確放棄0301組“潔面乳”商標糾紛;剃須皂”商品的註冊申請,因此商標1的引用在訴訟中不再構成商標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爭議商標與引用商標IV在字母構成和整體外觀上存在差異,且引用商標IV的權利人已向申請人出具《同意書》,明確同意申請人可以在中國註冊和使用爭議商標。如果沒有證據表明該同意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則該同意的有效性將得到承認。因此,商標4的引用不再對爭議商標的註冊構成在先權利障礙。判斷:1。撤銷被訴決定;第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壹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審判階段: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商標標誌由英文字母“Joy”構成,引證商標標誌由英文字母“JOY”和“Dior”構成,其中“DIOR”位於“JOY”的“O”處,顏色比“JOY”淺。如果爭議商標與引文4中的商標同時使用在類似商品上,在相關公眾普遍註意的情況下,容易混淆和誤認商品來源。“同意書”雖然包含了爭議商標的具體信息和雙方保留商標* * *的意願,但爭議商標與被引用商標高度近似,且其指定或者認可的商品構成類似商品的,不能僅依據同意書就準予爭議商標的註冊申請。立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商標申請人與被引用商標的四個權利人之間存在關系,這種情況不是該商標被核準註冊的自然依據。爭議商標與“香水等”上引用的商標4構成了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標原審判決犯了這個錯誤,並予以糾正。判斷:1。撤銷原判;2.駁回讓·巴度的指控。[3]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對於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標或者高度近似商標,無論是在行政階段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還是在訴訟階段的法院,對於是否接受定金協議還是非常謹慎的,需要綜合考慮很多因素。壹審法院采信了引用商標4的權利人出具的* * *寄存協議,這是對商標權作為私權允許當事人自由處分的認可,但二審法院出於對公眾利益的考慮,不予采信。商標所有人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眾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雖然在先商標所有人出具了* * *存證協議,但當兩個商標高度近似並在類似商品上使用時,極有可能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從而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或社會公眾的利益。二審法院沒有將* * *存款協議作為消除混淆和誤認的證據。
可見,商標* * *存管協議是壹種可行的取得商標權、解決商標權沖突的方式,但不是絕對的保障。* * *寄存協議只是消除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混淆的初步證據,不能作為申請商標與在先商標不構成混淆的依據,需要綜合考慮判斷。除了考慮不同商標註冊人之間的關聯性和保留商標的意願外,還應當考慮相關商標的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相似性、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以及所使用商品的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