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錢交訴訟費法院怎麽判決”問題的相關回答。具體如下:1 .當事人需要繳納哪些費用?1.當事人進行民事、行政訴訟,應當向法院交納訴訟費。2.申請費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當事人應當繳納申請費: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2.申請保全措施;3.申請支付令;4.申請公示;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6.申請破產;7.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賠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和外國仲裁機構的裁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二、當事人如何繳納訴訟費1?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按照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被告應當預交。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訴訟請求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分別減半繳納案件受理費。追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2.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執行申請費和破產申請費不是由申請人預先支付,而是在執行申請費執行完畢,破產申請費清償後支付。3.原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的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提起反訴的當事人應當在提起反訴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繳。4、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交通、住宿、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當事人復制案卷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照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費用。更多民事訴訟費用的計算標準,請參考《民事訴訟費用匯總打官司要多少錢》壹文。三。如何支付上訴案件的訴訟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請求的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在向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上訴的,應當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間未預繳訴訟費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繳。四。未及時交納訴訟費的後果當事人逾期未交納訴訟費,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司法救助申請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交納案件受理費或者申請費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當事人自動撤訴或者撤回申請處理。五、再審案件是否交納訴訟費按照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以下兩種情況的再審案件需要訴訟費:1,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2、當事人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第壹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沒有提出上訴。不及物動詞1的訴訟費誰來出?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但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2、人民法院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3、申請再審的案件應交納案件受理費,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承擔;雙方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按照1點的說法承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4.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5.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6.行政案件被告變更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7.當事人經法院調查後提出減少索賠金額的,減少索賠金額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索賠的壹方承擔。
法律客觀性: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交納:65,438+0。金額不超過1,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賠付: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交納: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