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壹款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根據以上相關規定,註冊商標無效宣告的適用情形主要分為絕對理由和相對理由。
絕對理由包括但不限於:
(1)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
(2)違反《商標法》的禁止使用條款,如商標易導致誤認、具有不良影響;
(3)缺乏顯著性;
(4)商標代理機構在除對代理服務外申請註冊商標;
(5)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
相對理由包括但不限於:
(1)復制、摹仿或翻譯他人馳名商標;
(2)搶註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標或其他特定關系人的商標;
(3)搶註、摹仿他人地理標誌;
(4)侵犯他人在先商標權利;
(5)搶註他人在先使用並有壹定知名度的未註冊商標;
(6)損害他人現有的除商標權的其他權利,如字號權、外觀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美術作品版權、商品化權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