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源義務有要通過BSD開源協議,因為BSD開源協議是壹個給予使用者很大自由的協議。基本上使用者可以”為所欲為”,可以自由地使用,修改源代碼,也可以將修改後的代碼作為開源或者專有軟件再發布。
但”為所欲為”的前提當妳發布使用了BSD協議的代碼,或則以BSD協議代碼為基礎做二次開發自己的產品時,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1、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源代碼,則在源代碼中必須帶有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2、如果再發布的只是二進制類庫/軟件,則需要在類庫/軟件的文檔和版權聲明中包含原來代碼中的BSD協議。
3、不可以用開源代碼的作者/機構名字和原來產品的名字做市場推廣。
與BSD開源協議類似的是Apache Licence 2.0。
Apache Licence是著名的非盈利開源組織Apache采用的協議。該協議和BSD類似,同樣鼓勵代碼***享和尊重原作者的著作權,同樣允許代碼修改,再發布。
需要滿足的條件也和BSD類似:
1、需要給代碼的用戶壹份Apache Licence。
2、如果妳修改了代碼,需要再被修改的文件中說明。
3、在延伸的代碼中(修改和有源代碼衍生的代碼中)需要帶有原來代碼中的協議,商標,專利聲明和其他原來作者規定需要包含的說明。
如果再發布的產品中包含壹個Notice文件,則在Notice文件中需要帶有Apache Licence。妳可以在Notice中增加自己的許可,但不可以表現為對Apache Licence構成更改。
Apache Licence也是對商業應用友好的許可。使用者也可以在需要的時候修改代碼來滿足需要並作為開源或商業產品發布/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