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假冒註冊商標,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③凡是偽造貨幣並使用的,都可以理解為吸收犯。
吸收有以下三種情況:
(1)重行為輕行為。更註重行為,既指行為的程度,也指行為的性質。當前後有輕重犯罪行為時,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輕行為被重行為吸收。
(二)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預備行為是實行行為的必要階段,先有預備行為,後有實行行為,預備行為被實行行為吸收。
(3)主行為吸收從屬行為。從行為是主行為的輔助行為,是次要行為。壹般是先有壹個從屬行為,然後在實施主行為的時候,從屬行為被主行為吸收。吸收犯罪按照吸收行為構成的犯罪處罰,不適用數罪並罰原則。
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
1,幾個行為的犯罪性質不同。牽連犯的幾種行為觸犯了不同的罪名,是不同性質的犯罪。吸收犯的幾個行為觸犯了同壹個罪,是同壹性質的犯罪。
2.數字之間關系的意義是不同的。牽連犯的幾個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具體來說,牽連關系是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的關系。本質上,牽連關系也是吸收關系。但這是壹種刑罰吸收關系,不是犯罪的吸收,被吸收的犯罪仍然獨立存在。吸收罪數的行為之間的關系是吸收關系,是吸收犯罪,被吸收的犯罪不復存在。
3、行為的具體表現不同。牽連犯的數量行為表現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和結果行為。吸收犯的幾種行為表現為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實施行為、中止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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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以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合計不滿三十五年的,不超過二十年,合計超過三十五年的,不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有期徒刑。有的罪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後,仍然必須執行管制。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壹百七十壹條買賣假幣或者明知是假幣而運輸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壹百七十壹條第三款偽造貨幣,出售或者運輸假幣的,依照本法第壹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