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轉讓商標的時候,主要轉讓的是商標的所有權。商標轉讓過程中,有近似商標,但未壹並轉讓的,原商標所有人享有近似商標的商標權。商標轉讓由雙方協商決定。轉讓方只能轉讓使用權,不能轉讓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同壹種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壹並轉讓。對可能造成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準。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註冊商標轉讓經核準後,應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綜上所述,在商標轉讓過程中,我們需要將所有相似的商標壹起轉讓,以保證以後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