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民待遇原則是指任何成員國的國民都應享有其他成員國給予或將要給予其國民的各種便利,無論其在每個國家是否有永久住所或商務辦事處。非成員國國民在成員國境內有永久住所或真正合法的工商機構的,應享有與成員國國民同等的待遇。
(2)獨立性原則是指壹個成員國的國民在任何成員國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不能以在該國未申請、註冊或續展為由而被駁回或其註冊無效。
(3)優先權原則是指,以申請人在巴黎聯盟的壹個成員國正式申請壹項工業產權為基礎,當同壹申請人或其繼承人在壹定期限內(6個月或12個月)就同壹工業產權在其他成員國申請保護時,後壹國應將申請人第壹次申請的日期視為在後壹國的申請日。根據巴黎公約,即使作為優先權基礎的第壹次申請最終被駁回,優先權仍然有效。
(4)強制許可原則是指根據《巴黎公約》第五條,各成員國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規定在壹定條件下可以批準強制許可,以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強制許可的條件是:專利權人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或者自專利權被批準之日起滿3年未實施該專利,且未提出正當理由的。
d錯,自動保護原則是《伯爾尼公約》的基本原則,是指公約成員國的國民和居住在成員國的人在作品完成時自動享有著作權,無需任何手續;在成員國沒有住所的非成員國國民的作品首先在成員國出版,自動享有著作權。這樣,壹部作品只要符合公約規定的條件,就可以自動獲得公約所有成員國的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