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著作權質押登記辦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質押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著作權質押登記簿時生效。
因此,著作權質押合同只有在登記後才能生效,質押才能成立,債權人才能享有折價、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價款的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