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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約瑟難題對現實的意義

英國著名學者李約瑟博士(J. Needham 1900-1995)長期致力於中國科技史研究,成果卓著。他在1954年出版的《中國科學技術史》第壹卷中提出了這樣壹個問題:在近代以前的14個世紀裏,中國對於自然現象的知識和用以造福人類的技術方面遠遠勝過歐洲,可是為什麽近代科學,以及經得起全世界考驗並得到合理的普遍贊揚的伽利略、哈維、維薩笛斯、格斯納、牛頓的傳統——這種傳統註定會成為同壹世界大家庭的理論基礎——是在地中海和大西洋沿岸,而不是在中國或亞洲其他任何地方發展起來呢?這壹問題隨後被學術界名之為“李約瑟難題”。對於這壹問題,國內外學者曾從社會、經濟、思維方式和文化等各種角度做了大量的探索。較近,也有部分學者開始從知識產權制度角度考慮這壹問題。

壹、李約瑟難題由來

對“李約瑟難題”追本溯源,我們會得知早在李約瑟之前,就有人提出與“李約瑟難題”相類似的問題。早在十七世紀,來中國的傳教士們就己經註意到中國科學的“落後問題”。早期的傳教士利瑪竇(M. Ricci 1552壹1610)所著《利瑪竇中國劄記》(1615)是繼西班牙作者門多薩的《中華大帝國史》以後首部系統全面介紹中國科學技術的著作。[1]利瑪竇之後來中國的法國傳教士巴多明(D. Parrenin 1665壹1741)是早期提出“落後問題”的第壹人。由傳教士們對中國的介紹,以及他們關於“中國科學落後問題’的評論,十七至十八世紀的歐洲甚至掀起了壹場研究中國的“狂潮”。壹些著名的思想家和科學家,如波義耳、萊布尼茨、卡悉尼、伏爾泰、奎斯勒、休謨、狄德羅和孟德斯鳩等都對中國科學技術給予過關註。

二十世紀初,當中國新文化運動達到高潮時,“落後問題”也成為中國學者討論的熱門話題。1915年,任鴻雋(1886壹1961),中國科學社和《科學》雜誌的創始人,在1915年《科學》雜誌第壹卷上發表了題為《說中國無科學之原因》的文章。此後,許多中國學者加入了對這問題的討論。如梁啟超和馮友蘭都對這類問題發表過意見。

1944年,值中國科學社慶祝成立三十周年之際,李約瑟曾出席在貴州湄潭舉行的年會,並發表《科學與中國文化》的演講。在演講中,他首次批評了壹些西方和中國學者此前提出的關於中國古代沒有科學的論證。他說中國古代哲學非常接近於科學解釋,中國人的發明創造對全世界都產生了巨大影響。因此,基本的問題是為什麽近代實驗科學,以及與之相關的理論體系產生在西方而不是在中國。這裏,李約瑟實際上已經非常清楚地提出了後來所謂的“李約瑟難題”。

現任李約瑟研究所所長古克禮先生2003年3月19日在接受記者獨家專訪談到“李約瑟難題”時說到,李約瑟關於這個問題的結論是:過去2000年中國存在著壹個封建官僚制度,這種制度產生了兩種效應。正面效應是:中國通過科舉制度選拔了大批聰明的、受過良好教育的人。他們的管理使得中國井然有序,可以使中國非常有效地發展科技。在這方面,中國比羅馬帝國衰亡後直至近代的歐洲具有明顯優勢。負面效應是:權力高度集中的制度,再加上通過科舉選拔人才的做法,使得新觀念很難被社會接受,技術開發領域幾乎沒有競爭。而在同壹時期的歐洲,技術開發領域存在著較強的竟爭。在這方面,自秦朝以後的中國不但比不上相同時期的歐洲,甚至比不上春秋戰國時期的中國。春秋戰國時期部分地區由於不同諸侯國之間的竟爭,使得整個中國產生了大量智力成果。[2]總之,李約瑟本人對“李約瑟難題”的解答主要是從社會制度方面考慮的。

二、中國古代知識產權制度狀況

(壹)著作權制度

著作權觀念在我國產生很早。春秋戰國以來的古典文獻大都有作者的署名,壹些作品甚至直接以作者姓名或學派始祖姓名作為名稱,剽竊抄襲者受到社會譴責,這說明我國古代文人已意識到作者的署名權等人身權利, 同時也反映了社會對這些權利的尊重,體現了朦朧的著作權利意識。當 然,這種權利意識是很粗樸的,基本上沒有財產權的內容。

我國古代,在印刷術發明之前,文化憑借口述、手抄方式傳播,著作很難成為商品。隨著雕版印刷術、活字印刷術的出現,著作物得以廣泛流傳,出版商獲取到利益。這些商人為了制止他人冒名盜印,開始尋求法律保護。據有關資料,宋代已有保護出版權的記載。如南宋鹹淳年間,兩浙為保護《方輿勝覽》等四部書的權益而專發榜文。在五代後唐長興三年,朝廷令田敏在國子監主持校正《九經》,並“刻板印賣”,這是官府刻書之始,可謂是當時世界上第壹個以出售為目的大規模印制圖書的“出版社”。為保護《九經》藍本,朝廷曾下令禁止壹般人刻印這本書,從而保護國子監對《九經》出版的專有權,這相當於後來歐洲出現的特許制度。這些均可為我國著作權保護的萌芽。

從宋代以後,我國古代依靠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有關文件,保護作者、編者及出版者的權益,禁止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復制權”的例子很多。我國以禁令形式保護刻印出版者,在歷史上壹直未曾被成文法的全面著作權保護所代替,即沒有建立過通行全國的著作權保護制度。直至1903年清政府與美國簽訂《中美通商行船修訂條約》,從而在中文裏使用“版權”壹詞之前,光緒皇帝仍為保護《九通分類總纂》的翻印專有權下過敕令。我國晚清時,受西方文化影響,清王朝仿歐洲大陸法系立法體系,編纂新律。1910年,《大清著作權法》是我國歷史上第壹部著作權法。

(二)專利制度

據《韓非子》記載,古代有壹個世代以洗染為業的家族研制了壹種“不龜手之藥”。壹個謀士以千金巨資買走了藥方,後來配制給本國將士使用,打敗了強敵,該謀士也封官晉爵。從此故事可知,遠在戰國時期,中國人對知識的使用價值和價值就有認識,把它當作特殊財產加以利用。但當時沒有發展出獨立的知識產權制度。

19世紀中葉,太平天國的領導人洪仁玕於1859年總管朝政後,在他的具有資本主義色彩的《資政新篇》中提出過建立專利制度的主張。具體專利形式的出現則是在清朝光緒年間。1881年資產階級改良派鄭觀應向清朝北洋大臣李鴻章上書,要求給予上海機器織布局的機器織布工藝以10年專利。隨後,不斷有壹些新工藝和新技術提出專利申請,被批準為專利的日漸增多。在維新運動的推動下,光緒帝於1898年5月頒布了我國歷史上第壹個有關專利的法規——《振興工藝給獎章程》。這裏的專利權實質上是專營權,與現行專利權的含義是不同的。後由於頑固派極力反對,改良派主張的興專利壹直未能付諸實施。因此,直到清朝末年專利制度也未能在我國建立和發展。我國專利制度的建立與形成,嚴格地講是從辛亥革命以後開始的。1912年12月當時的工商部頒布了《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這在法律上看,已是我國第壹部成文法,具有現代專利法基本原則的若幹因素。

(三)商標制度

商標是使用於商品上的專用標誌。在自然經濟初期即使有的產品上加了壹些銘文、年號,也只是起到表示私有權、裝飾或紀念的作用。隨著商品生產、交換的出現和發展,有些標記起到了區別產品生產者的作用。從出土的陶體看來,雖然其口沿、底部的符號的意義目前還不十分清楚,但是與那些在同壹器物上栩栩如生的圖像相比,不管從美工技巧,還是從所附部位來說,都不能認為它們具有觀賞等意義。相反,此後的歷史證明,它們只能作為區別器物所有人、制造人標記的解釋。這種只具有區別生產者的單壹屬性,不具有宣傳產品和提供質量保證功能的標記,雖然不能算作現代意義的商標,但可以說是現代商標的雛形。

據先秦《韓非子》記載,我國最早的商店招牌出現在兩千多年前,是用布帛做成的“旗”或“招”,這就是有標記識別作用的店牌。春秋戰國時期的商品交換和市場發展,為我國古代商標的產生提供了條件。漢、唐時期,商品上使用標記也較為普遍。隨著商業的發展,宋代時我國的商標已較為完整,名牌和商號增多。最早較為完整的商標,是北宋山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使用了圖文並茂的“認門前白兔兒為記”商標,印制“白兔兒”商標的銅版現陳列於中國歷史博物館。

自鴉片戰爭開始,由於帝國主義入侵,出現了許多洋貨和洋商標。隨著民族工業的發展,近代中國出現了許多商標,近代中國隨之開始形成商標法制。1904年,清政府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壹部商標法規——《商標註冊試辦章程》。

三、從產權制度觀點見識李約瑟難題解答

上節表明,在古代中國曾經出現了知識產權制度的萌芽。那麽,中國的這種知識產權狀況對回答李約瑟難題會給出何種提示?

鄭成思先生認為,“無論東、西方的知識產權學者,都無例外地認為版權是隨著印刷術的采用而出現的。”進而,鄭先生認為,“如果版權確實是隨著印刷術的采用而出現的,它就應當最早出現在我國。”[3]但是,時間順序上的先後並不代表邏輯意義上的原因和結果。事實上,盡管我國有千年科技領先史,並且最早將活字印刷投入生產實踐,但是,我國並沒有產生現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制度。科技是知識產權制度產生的前提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壹般認為,“知識產權並非起源於任何壹種民事權利,也並非起源於任何壹種財產權。它起源於封建社會的特權。”[4]在這壹點上,我國有著和西方現代知識產權制度起源地同樣的、甚至可能還要早的所謂“起點”。但是,事實上的結果是,雖然我國有著類似的封建特權,這壹封建特權最終並沒有轉化為“私權”。雖然同時可以認為,在我國“古代‘帝國控制’的主旨之下”,封建特權法律“客觀”上“保護了某些私權”。[5]

作為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的諾斯(D. North)研究了西方的各種社會制度的演進,提出西方世界近 200 年來的崛起,是因為找到了壹套有效保障有形產權和無形產權的制度,使得交易費用大幅下降,鼓勵了商品生產和智力的投資。有學者認為,“在諾斯之前,現代史的理論的主流學說對於工業革命以及隨之引發的現代經濟增長這壹歷史事件的解釋,基本上是基於科學發現(如牛頓力學的出現)、技術創新、發明浪潮、教育和資本的積累——但這種理論事實上經不起推敲。壹個致命的批評是,在14世紀中葉,當時居於世界頭號強國地位的中華帝國無論是在科技水平還是教育和資本積累方面,都達到了西歐工業革命前夕的程度。事實上,催生西歐工業革命的技術基礎基本上都來自中國。”[6]有意思的是,有經濟史學家提出,中國所以在技術高度積累條件下未能出現工業革命,主要是中國缺乏壹個企業家階層。而諾斯認為,“壹個社會要湧現出企業家階層並使其不斷發展壯大的條件是社會需要創造出壹種支撐企業家階層的制度。”這壹制度正是知識產權制度。“經濟史學家通過實證研究證實了諾斯的猜想,正是在英國和荷蘭兩國,作為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專利權和版權制度最先得以創立和發展,其他歐陸國家之所以在工業革命上落後於這兩個國家,也正好是因為它們在知識產權制度的實施上落後於這兩個國家。”[7]

西方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經歷了長達數百年的孕育。在社會轉型的激烈變革中,政治、經濟、科技、思想文化諸方面的發展與變化,或構成了這壹新興制度賴以生存的母土,或提供催生這壹新興權利的動力。首先,是新工藝學出現。從15世紀起,隨著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形成和工場手工業的發展,歐洲各國出現了采用先進技術,制造和使用先進的生產工具和各種機器的社會需求,促使工藝學有了長足的進步。其中最大的進步體現在與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紡織、采礦、冶金和化學等部門中。[8]在科學技術運用於社會生產的過程中,知識產品與物質產品開始具有了同等的商品意義。這些工藝學上的進步為工業文明的出現以及以保護工業文明為使命的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奠定了堅實的技術基礎。其次,是新文化價值觀確立。從14到16世紀,西歐資產階級所發動的文藝復興運動,激勵人們改造現世,研究自然,重視實際有用的知識。文藝復興中提出的這種新的文化價值理念,為資產階級壹手將科學技術作為物質武器,壹手將私權制度作為法律武器提供了必要的文化思想準備。再次,是新政治文明萌芽。在17世紀中葉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過程中,從霍布斯、米爾頓到洛克等思想家、政治家都主張主權在民,倡導平等自由,強調私有財產的不可侵犯性。特別是洛克的著作闡明了資產階級關於財產和政權的原則,概括了英國資產階級與新貴族在17世紀關於財產與政權的爭議。以洛克為代表的英國資產階級政治思想體系的逐步形成,以及受其影響而產生的以孟德斯鳩為代表的18世紀歐洲啟蒙運動,為歐洲各國制定自己的法律包括知識產權制度做出了重要的政治思想準備。最後,是羅馬法復興。自12世紀起,歐洲開始了羅馬法復興的運動。馬克思經典作家指出:“當工業和商業進壹步發展了私有制的時候,詳細擬訂的羅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復並重新取得威信。”[9]古代羅馬雖無知識產權制度,但是知識產權與羅馬人關於無形財產的概念、公有物的理論、物體物的轉讓與侵害的學說,與著作權以至知識產權的財產歸屬性、公***領域、產權貿易、無形侵害等法律原則與規則有著源與流的關系。羅馬私法的復興,為近代知識產權制度的制定貢獻了有益的法律思想材料。

總結起來可以說,諾斯對西方近代以來加速發展的原因提出的解釋對準確回答李約瑟難題提供的啟示有基本的和延伸的兩個方面。基本方面在於,諾斯的工作引導我們關註知識生產的傳統非正式規約向正式規約演化的歷史條件,因為如文中表明的,與科技發展相適應,中國古代並不缺乏非正式的規約。延伸方面在於,諾斯的工作示範了壹個綜合從產權、政治、意識形態到文化信仰諸方面因素的研究方案,這壹方案提供的綜合由於切實以產權與制度分析為依據,因而解釋效力完全不同於在解答李約瑟難題時出現的那些關於上述諸方面因素的泛泛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