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帽子款式壹樣;帽子款式可視為由該產品的形狀、色彩、圖案或其組合所創造的新的美學設計,涉及到這種帽子的設計權。如果有相關的外觀設計,而且是在保護期內,就構成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另外,如果這個帽子的整體構圖效果已經申請了商標註冊,並且沒有得到權利人的授權,則構成商標侵權。
2.帽子的商標不同;需要明確的是,這裏所指的“區別”是否涵蓋“商標的相似性”。如果只是兩個商標不完全等同,整體或部分構成近似商標,容易造成市場交易中的混淆,且這種使用行為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仍構成商標侵權。參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壹款第二項“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