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管理方:(甲方)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管理方:(乙方)
註冊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壹章:托管模式和範圍
第1條托管方式:甲方全權委托乙方經營管理凱旋門酒店,乙方收取托管費。
第二條托管範圍:位於武漢市徐東大街31號的凱旋門酒店全部經營性資產及附屬資產,包括44700㎡的建築物、設施及生活設施。
第二章:羈押期限
第三條保管期限為十年,自2005年7月30日至2065438+2005年7月30日。
第三章:托管費和經營目標
第四條托管費
乙方收取的托管費由兩部分組成,即營業額的3%和營業利潤的2%。
“營業額”指托管後乙方實際經營所得的營業收入和營業外收入之和。
“營業利潤”是指在國家會計政策規定的利潤表中,扣除財務費用、固定資產折舊、房地產稅、財產保險等非經營性因素計算的所得稅前利潤。“營業利潤”僅用於計算乙方的托管費,酒店的實際財務記賬和財務處理仍按照國家頒布的相關政策正常進行。
第五條托管費的支付
托管費的支付采用“月預付,年終結算”的方式:
每月(6月65438+2月除外)按當月實際營業額的3%提取托管費,並於次月6月10前從酒店賬戶直接支付至乙方指定賬戶;
托管費每財務年度結算壹次,年度托管費未支付部分經雙方認可後於次年65438+10月31前壹次性支付給乙方。乙方每天將收取0.5%的滯納金。
第六條雙方約定的經營目標是:
2005年是試運行年,不考核經營目標。乙方應按營業額的4%計提托管費;
2006-2008年,年營業額為6800萬元,“營業利潤”為1980萬元。
自2009年起,業務目標將每三年調整壹次,作為本托管協議的補充協議。經營目標的調整可以適當提高,但原則上不超過當年國家公布的通貨膨脹指標。
第七條營業日期。營業日是指乙方入住的酒店正式歡迎客人消費的日期。該營業日期也應由雙方書面確認,即乙方的業績從該日期開始計算。
第八條經營範圍和經營目標的調整
有條件的可以調整業務範圍。調整業務範圍的程序按10、20、21條操作。
當預計經營範圍的調整將導致年營業額超過65,438+00萬元時,經營目標即年營業額指標和年營業利潤指標將相應調整,並通過補充協議予以明確。年營業額在654.38+00萬以內變動的,經營指標不作調整。
同壹棟樓的物業管理原則上歸乙方所有。如乙方因其他原因未能經營或放棄經營,與酒店經營成本相關的部分,如設備運維、安保、公共空間經營成本等。,應在“營業利潤”指標中相應減少。
第四章甲方的義務和權利
第九條甲方擁有武漢凱旋門酒店的所有權,在不影響乙方正常經營的情況下,有權了解和監督乙方的經營情況。乙方應定期向甲方提交凱旋酒店的財務統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說明。
第10條甲方以董事會的名義行使酒店的經營權。審批乙方提出的年度財務支出預算,擁有5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更新改造或新增設備設施的決策權。
第11條甲方提供的武漢凱旋門酒店硬件條件已初步達到國家四星級酒店標準,尚未達標的應盡快達標。
甲方保證其提供的武漢凱旋門酒店在產權和經營權上不存在法律障礙,因法律障礙或甲方債務及其權益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
第13條甲方應提供良好的酒店經營環境,並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文化許可證、公共安全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協助乙方處理外部矛盾。
第14條甲方為酒店管理人員及員工提供生活設施,包括乙方高級管理人員的兩室壹廳商品房10套,食堂、宿舍、澡堂等必要的生活條件,以及員工必要的文化娛樂場所。以上生活設施應在酒店內或酒店附近解決。
第15條提供不低於300萬元的開辦費,按時足額提供正常運營所需的營運資金。
第16條在托管運營期內,甲方應根據酒店裝修的正常折舊和行業市場的變化,每3-5年進行壹次適當範圍內的室內裝修改造和翻新。甲方提取酒店年營業額的2%作為裝修基金,以保證酒店裝修和維護所需的資金。
第17條甲方有義務向第三方保守乙方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18條乙方對其托管的酒店擁有完全的管理權。乙方無權處置管理的酒店。
19條人員。除第11條約定的人員外,乙方擁有完整的酒店人事管理權。甲方招聘的現有酒店員工(服務員、各級經理)全部由乙方返聘,定崗定薪。
第二十條酒店財務管理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年度預算經甲方董事會批準後,乙方有權自主支配。如果工作需要超出預算,可以以專題報告的形式向甲方董事會申請批準後實施。
乙方有權決定酒店正常經營所需的購置,以及5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和設備設施的更新或添置或其他處置。
營業外支出65438萬元以下由甲方副總經理簽字批準,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由甲方董事會代表批準。營業外支出、固定資產投資、設備設施改造或新增或其他處置金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乙方報甲方董事會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21條乙方因業務需要向甲方正式提出本協議未明確的業務事項,甲方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如果乙方在此時間後未給予明確答復,則視為甲方同意。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義務保證其經營管理活動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經營。
第二十三條乙方不承擔任何因甲方在本協議簽署前的原始經營行為而導致的法律和經濟責任,由此對乙方托管業績造成的影響應在托管費的計算中予以消除。
第二十四條商標和名稱。酒店對外名稱為“武漢凱旋門華天酒店”。酒店統壹印制帶有“華天”商標和標誌的賓客用品、文具用品、菜單和廣告。托管經營期間,乙方不單獨收取商標、名稱使用費,甲方不收取乙方商標、名稱的推廣費、宣傳費等任何費用。
乙方發起托管時,酒店不得以任何理由繼續使用乙方的商標和名稱。
第二十五條乙方提供的酒店服務標準不得低於武漢市同行業、同星級酒店。
第二十六條除因甲方責任或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外,乙方應在正常營業年度內實現雙方在第六條中約定的經營目標。
若乙方連續兩年未完成兩項指標,或連續兩年未完成其中壹項指標,甲方有權提出協議終止托管。
第二十七條乙方應於每年年底前15日內,向甲方董事會和監事會提供下壹年度的經營計劃和預算報告;每年結束後30日內,向甲方董事會和監事會提供上壹年度的經營業績報告和經營計劃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在托管經營期間,未經甲方董事會批準,乙方不得以酒店的名義貸款、投資或擔保。
第六章獎勵與罰款
第二十九條裁決和罰款
乙方超額完成年度營業額目標的,除按實際完成的年度營業額收取托管費外,還應計提超額部分2%的獎勵。超額完成“營業利潤”指標的,按超額部分的5%計提獎勵。
如乙方未完成年度營業額目標,將按差額的2%進行罰款;未完成“營業利潤”目標的,處以差額5%的罰款。
罰款從保管費中扣除。
年營業額指標和“營業利潤”指標獨立考核,即兩個指標都超過就獎勵,兩個指標不壹樣就懲罰。如果其中壹個指標超過,另壹個指標不同,超過的指標獎勵,差異的指標罰款。
第七章轉讓
第三十條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有權轉讓酒店的資產或股份,但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並盡量不影響酒店的正常營業。對於甲方轉讓的酒店資產或股份,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31條酒店資產或股權轉讓後,本協議繼續有效,甲方應協調受讓方和乙方的關系,繼續由乙方全權保管酒店。如受讓方不同意乙方繼續托管,除按協議向乙方支付當年托管費外,甲方還應負責壹次性補償乙方去年酒店托管費的50%,然後終止協議。
第八章協議的移交和終止
第三十二條移交
本協議正式簽署後七個工作日內,雙方* * *將對建築物、構築物、設備設施、可繼續使用的材料和物資等資產進行現場清點,經雙方簽字認可後正式移交。
本協議終止後,雙方應辦理交接手續。正常折舊以外的資產損失或挪用,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三條如乙方連續兩年未達到年度營業額目標或營業利潤目標,甲方有權提出終止委托管理的協議。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乙方有權提出終止委托管理的協議:
1.甲方未能滿足本協議第12條的要求,導致酒店裝修檔次和規模無法滿足乙方的經營要求,或因托管資產的法律障礙、甲方債務糾紛或第三方權益糾紛而無法正常經營。
2.甲方未能滿足本協議第13條的要求,導致乙方無法正常經營。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經雙方協商壹致可以解除,不視為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提出終止協議的壹方應提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另壹方。
第三十六條除非發生第31條、第33條、第34條規定的情形,在協議期滿前,任何壹方不得無故履行停頓協議,否則視為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第九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七條因地震、臺風、火災、戰爭等不可避免或不可避免的自然災害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的,應立即書面通知對方,並提供無法履行、延期或部分履行的原因的有效證明文件(國家和地方政府部門認可的),以免除違約責任。
第十章違約及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下列情形視為甲方違約
1.由於甲方原因,乙方不能按照協議正常管理酒店;
2.酒店硬件水平達不到國家四星級標準;
3.甲方嚴重幹涉乙方的經營權;
4.甲方在調整經營指標時,不顧市場情況,故意提出過高的指標要求,雙方無法協調。
5.因甲方相關債務、抵押、擔保或其他法律關系出現危機而導致酒店無法正常經營時。
第三十九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違約
1.乙方違法經營管理。
2.乙方連續兩年未達到約定的年營業額和營業利潤目標。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以酒店名義對外投資、貸款、擔保、抵押。
第四十條違約責任
除非出現第九章中的不可抗力,任何壹方違反第十章,守約方除終止托管協議外,有權向違約方提出索賠。
違約索賠以違約金的形式執行。違約金為人民幣654.38+0萬元,即乙方違約須向守約方支付人民幣654.38+0萬元。
此外,如果給對方造成其他直接經濟損失,守約方有權提出經濟索賠。乙方提出經甲方同意的工程改建、擴建、功能調整、物品代理不適合第三方經營的,在解除托管協議時不成為甲方的經濟損失。
第二章XI協議爭議的解決
第41條本協議如有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章其他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本協議內容的任何修改、增減,須經雙方壹致同意,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在湖南華天酒店有限公司簽署。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