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用地、本市黨政機關、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行政辦公用地、集體經濟組織儲備用地,以及以無償劃撥方式供應的非營利性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市政基礎設施和政府儲備用地,不納入閑置土地認定和處置範圍。第三條閑置土地處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遵循依法合規、促進利用、保護權益、信息公開的原則。第四條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和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工作。
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管委會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本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工作。第五條土地閑置費納入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財政收入。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應當設立閑置土地管理專項資金,專項用於自然資源部門對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並接受審計、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每年從財政預算中安排閑置土地管理經費,專項用於閑置土地管理基礎信息建設和認定調查、取證、測算評估等閑置土地認定處置工作。第二章閑置土地的認定第六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開發日期超過有償使用(劃撥)合同、劃撥決定書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許可證)未動工開發1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應當認定為閑置土地:
(壹)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決定書或者批準書(建設用地許可證)未約定或者未約定動工開發日期的,自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生效之日起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建設用地,核發劃撥決定書或者批準書(建設用地許可證)。簽訂或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劃撥)合同或決定的,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劃撥)合同或決定確定,否則以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許可證)確定;
(二)自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核發之日起滿兩年未開發的建設用地,未簽訂或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劃撥決定書或批準書(建設用地許可證)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壹或投入資金占總投資不足25%,且暫停開發建設已滿1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四)以出讓方式(含法院判決出讓)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就土地開始開發之日與自然資源部門重新約定,且自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核發之日起,建設用地未開始開發滿兩年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投入資本的認定以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或市級以上批準設立的工業園區、開發區、經濟功能區委托的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在建工程評估報告》出具的書面證明為準。投入資本不包括為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向國家繳納的出讓價款、轉讓價款及相關稅費。第七條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以宗地為單位。
如果合同中的宗地分割、劃撥決定、建設用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不壹致,則以合同中的宗地分割和劃撥決定中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為準。第八條自然資源部門發現涉嫌構成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閑置土地的,應當在30日內進行調查核實,並向國有建設用地權利人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自收到《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要求提供土地開發利用情況、閑置原因及相關說明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