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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行的服務貿易法律法規存在哪些不足?請舉例說明,謝謝!急用!!~ & gt。& lt~

在中國的經濟立法中,服務貿易立法是相對最薄弱的環節,在相當多的領域,法律處於空白狀態。(註:參見曹建明:《中國服務貿易立法與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國際經濟法》第1卷,第128頁,法律出版社,1998。相應的,中國服務貿易的法律框架也處於起步階段,結構遠未定型,問題相對較多。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中國缺乏壹部管理整個服務貿易的基本法。中國的服務貿易大致分為兩部分,內貿和涉外。目前,規範國內服務貿易的法律主要是規範企業組織和交易行為的產業法和跨行業法,缺乏壹部綜合性的基本法。目前,行使這壹職能的主要是中國黨和政府的政策。調整涉外服務貿易的基本法是《對外貿易法》,但不是調整我國國際服務貿易的基本法。該法關於國際服務貿易的專章只有五章,最多只能作為國際服務貿易的法律原則,而不能作為完整意義上的基本法。

二是壹些服務業還缺乏基本的產業法律。比如,我國旅遊業國際國內總收入1995年達到2098億元,1996年達到2487億元,但沒有旅遊法,很多省市也沒有制定旅遊地方性法規,導致旅遊行業遊客投訴較多,問題層出不窮。又如,我國電信服務領域消費者投訴較多,但缺乏壹部行業基本法(即《電信法》)來規範行業行為。

第三,當前服務業存在很多法律規範真空現象。主要表現在:(1)在有限的服務法律法規中,對我國涉外服務機構和服務提供者的規定很少或沒有,即使有壹些規定,也仍然是原則性、抽象性的,缺乏可操作性;(註:參見曹建明:《中國服務貿易立法與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國際經濟法,第1卷,第131頁,法律出版社,1998。(2)服務貿易領域相當多的規範主要表現在各職能部門的規章和內部規範性文件中,不僅立法層次低,而且影響了法律的統壹性和透明度;(註:參見曹建明:《中國服務貿易立法與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國際經濟法,第1卷,第131頁,法律出版社,1998。(4)部分服務貿易領域缺乏針對性的法律規範,簡單采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範;(5)服務貿易領域現行法律規範缺乏可操作性。比如我國證券法等法律,都或多或少存在法律規定的盲區。如果沒有相應的實施細則來補充,就會影響法律的可預見性和規範性的基本要求。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經濟體制改革的轉型期、中國國情的特點、立法與實踐幾乎同步推進而缺乏成熟的立法經驗和技巧都是造成立法難的重要因素。

第四,整個服務業的法律規範和保護有待加強。在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關於服務業和服務貿易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處於相對落後的狀態。比如在商品和貨物貿易方面,有產品質量法,但服務業至今沒有統壹的服務質量法。標準化法也主要規定了產品的標準。再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明確重點是提供與商品有關的不正當競爭;1年3月實施的1983商標法只規定了商品商標,直到1993年2月22日才規定了服務商標。再比如,現行刑法第三章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而除金融犯罪外,幾乎沒有獨立的刑法保護服務業。刑法第166條(註:刑法第166條規定了親友非法牟利罪。該條第二項:“以明顯高於市場價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第三項:“向自己的親友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均規定只有涉案商品才能構成本罪。)法規也有厚此薄彼之嫌。可見,在保護整個服務業和服務貿易方面,行政和刑事法律都需要進壹步加強。

第五,現行法律與gats規範存在諸多沖突。這種沖突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前就已經顯露出來,壹旦中國加入世貿組織,這壹問題將更加突出。例如,現有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都是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制定的。這些法律和行政法規主要規範從事工業及其基礎設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對服務型外商投資企業采取禁止或限制政策。隨著我國服務業的逐步開放,逐步取消禁止或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規定已經提上日程。再比如監管的透明度。《服務貿易總協定》的透明度原則要求,與國內服務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行政命令和其他決定、規則和做法必須最遲在生效之前公布。而我國長期以來習慣於內部文件或政策而不是規範、公開、明確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客觀上影響了服務貿易相關條款的知情權(尤其是外方)。

此外,我國現行法律之間的銜接,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與黨和政府的政策之間的關系,也需要進壹步理順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