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歐盟商標條例》有哪些重大變化?
新的《歐盟商標條例》(2015/2424)於2016年3月23日起生效。該法規對現行歐***體商標法進行了大量修改。新的條例主要有以下幾項重大變化: (1)機構名稱變化 新法實施後,“歐盟商標”取代了“歐***體商標”,“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取代了“歐***體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商標及外觀設計)”。同時,申請提交途徑也發生了變化,只能向歐盟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而原先是即可向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也可向歐盟成員國商標機關提交申請,再由成員國商標主管機關轉交至內部市場協調局。 (2)續展期限變化 新法實施後,續展期將於商標註冊有效期的當天截止,而舊法的續展期為在註冊有效期當月最後壹天截止。廣大商標註冊人需對此項引起註意,切莫大意而延誤了續展。 (3)國際註冊商標指定歐盟的異議期間改變 自2016年3月23日起,馬德裏國際商標指定歐盟的異議期縮短,由原來的國際公告日六個月後的三個月以內,縮短為國際公告日壹個月後的三個月以內。 (4)異議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提交使用證據時限 改革前,依照爭議商標所有人的請求,異議方需提供有效商標在爭議商標公告日前5年的使用證據,起始日為商標註冊日;改革後,起始日將從商標不能再被異議的日期/最終異議裁定日期/異議撤回日期起算。 (5)取消對“圖形表示”的呈現形式的要求 依據歐盟商標的定義,取消對“圖形表示”的呈現形式的要求。該變化允許只要通過壹般可獲取的技術,將標識通過可能的方式呈現即可,不再要求必須通過“圖形表示”,只要滿足清晰、準確、獨立、易獲取、可理解、持久和客觀的要求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