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怎麽寫
異議,是指不同的意見,這裏是指對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的不予註冊的意見。異議是商標法規定的商標註冊的必經程序。異議程序是指:商標局對其初步審定的商標,以商標公告形式進行公示,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任何人對商標局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的初步審定的商標,在該商標公告之日起的三個月的異議期內,提出反對意見,向商標局申請裁定不予核準註冊該初步審定商標。在商標公告之日起的三個月內沒有異議的,商標局核準註冊初步審定的商標。異議申請人可以就全部商品或服務上的初步審定的商標提出異議,也可以就部分商品或服務上的初步審定商標提出異議。雖然所有通過了初步審定的商標都必須經過異議程序才能獲得核準註冊,並且盡管異議的設置給他人提供了主張異議權利的機會,為阻止初步審定的商標被商標局核準註冊帶來了可能性,但是,並非所有初步審定的商標都會被他人異議。異議程序的設立主要與這些因素有關:壹是商標局的審查工作尚不能及於所有在先權利,如在先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在先商標使用權等,不能排隊這些權利人對公告的初步審定商標提出異議的可能性。二是商標審查標準可能沒有根據形勢需要及時得到調整,使得違反商標法禁止性規定的標誌也得到了初步審定,因此,非利害關系人有可能對公告的初步審定商標提出異議。 異議人,也稱異議裁定申請人,是指對2對的初步審定商標提出反對意見,請求商標局裁定不予註冊初步審定商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異議人可以是與被異議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也可以是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如果兩人或兩人以上的人對初步審定公告商標提出異議的,那麽,異議人可以是該兩人或該兩人以上的人。他們可以是異議的***同申請人,也可以分別提出異議申請。所謂與被異議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通常是指與在後商標註冊申請人發生權利沖突的人,主要包括在先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先初步審定商標的持有人、在先使用商標的持有人、馳名商標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著作權人、肖像權人等。所謂與被異議人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壹般是指與在後商標註冊申請人沒有發生權利沖突的人。這類異議人的異議理由主要集中在被異議商標違反了禁止性規定。比如,異議人認為被異議商標缺乏顯著性,或者認為被異議的三維標誌是壹種能使用商品獲得某種技術效果的圖案,或者認為被異議商標有不良影響等等,不壹而論。 相對應的是,被異議人是指被異議商標的持有人,是異議裁定的申請的相對人。與異議人相同的是,被異議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目前,異議人應當以書面而不是其他形式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申請人在其異議申請中須明確提出異議請求,陳述基本事實和異議理由,其中包括註明被異議人名稱、被異議商標、被異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日期、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編號、被異議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及其所在的類別、《商標公告》期號和出版日期,並陳述被異議商標違反禁止性規定的事實、或陳述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的事實。異議人還應當附送有關的證據材料,以供商標局審理異議裁定申請之用。補充證據材料的,可以在申請異議之日起的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逾期提交的,商標局可以不予考慮。 異議的具體程序如下: 1、商標異議申請的受理。是指商標局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商標異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認為異議申請符合法寶的形式要件,決定接受該異議申請並準備予以審理的行為。商標局對異議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則。異議是由異議人通過書面形式向商標局提出的,異議人的異議請求是異議受理發生的前提條件。異議申請符合法寶形式要件的,商標局受理申請。 2、異議申請審理之前的準備工作。審理異議申請之前,商標局須將《異議答辯通知書》和《異議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異議人。異議人有異議權,被異議人有答辯權。為了方便被異議人主張其答辯權,被異議人有權了解異議人的異議內容。被異議人願行使答辯權的,可以自其收到《異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商標局提出答辯。不願行使答辯權的,視為未答辯。未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對異議申請的裁定。商標局收到被異議人的答辯書後,不再將該答辯書送達異議人。異議人和被異議人在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和答辯時,應當提供有關的證據材料,需要補充的,應當在提交異議申請和答辯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 3、異議申請的審理及裁定。商標局受理異議申請和收到答辯後,需要了解異議人的異議請求及其理由、被異議人的答辯理由,審查確認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答辯的法律依據是否正確、適當。在此過程中,商標局主要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審查異議申請案。基於客觀的事實和證據,商標局依法裁定異議申請。商標局的裁定應當適用法律準確,裁定結果應當公平、公正。根據不同的異議申請,商標局可能會裁定異議申請在全部商品或者服務上成立,或裁定異議申請在全部商品或者服務上不成立,還可能會裁定異議申請在壹部分商品或服務成立,在其他部分商品或服務上不成立。裁定異議部分成立或部分不成立的規定是《商標法》新增加的內容。與依職權的部分駁回程序壹樣,商標局裁定異議部分成立或部分不成立也有著充分的法律依據和合理性。裁定異議部分成立或不成立,能夠準確地劃分當事人的權利範圍,並基於此,為當事人提供了應當享有的權利的可能性。 對異議申請作出裁定的,商標局應以書面形式將裁定通知當事人,有代理人的,通知代理人。商標局的裁定需要載明異議人、被異議人名義、異議人的異議請求及理由,被異議人是否作了答辯,被異議人答辯的,註明答辯理由,商標局的裁定及其理由、法律依據,以及裁定復審機關和復審申請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