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壹: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和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目錄。
命令
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名稱
發布日期和文本
廢除的原因
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
法院決定不批捕起訴該案。
關於法院是否受理該案的答復1957 65438+10月25日
日本[57]高檢
字第80號復函已按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
做出明確規定
2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請。
《提示和答疑通知》
1980
日本高檢院字[
1980]14號
本通知中相關內容已於5月7日更新,1994。
上級人民檢察院《關於下級檢察院向最高人
人民檢察院請示匯報工作和報送材料暫不受理。
規定》中作出明確規定3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沒收的報告
財產和罰款由委員會交給檢察機關。
對關1980 10/04請示的答復
太陽高度[1980]
2號檢函回復中的相關內容是2001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查封、凍結
4、關於資金和物資管理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
人民檢察院的檢察監督工作
試行辦法通知1981 1 10月20日
日本[81]高檢
法(檢)5號該辦法已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法監發〔2006〕5438+0 10 15號文通過。
察院關於檢察監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
代替5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處理監獄
負責轉化地方經濟犯罪案件。
通知1982 6月1
[82]高級檢查和監督
信007號本通知相關內容已刊登於2001 10 15。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監督工作
問題”的規定作出明確規定6。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貪汙
關於追訴時效的答復
1982八月19
日本[82]高檢
字母編號批復中的相關內容與刑法第87條第5項、第。
第382條和第383條的規定不壹致,不再適用。
七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
辦案中的相互通信和證據收集
知道1982九月13
日本[82]高檢
法(經)15號本通知有關內容發布於2000年6月10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偵查協會。
在《暫行規定》中作出明確規定8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春節
加強監管改革場所安全防範。
範措施通知1982 65438+2月28日
日本[82]高檢
016號監管函是階段性工作部署,建議增加
從重處罰原則與刑法的相關規定相沖突,並不
重新應用9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
檢察院自偵案件的起訴期限
關於免予起訴的幾個問題
回復1983 65438+10月26日
日本[83]高檢
韓嫣1號
本回復相關內容涉及刑事訴訟法和1999。
65438+10月18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規則》的條款相互沖突,不再適用。
10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轉發
關註經濟犯罪分子的動態
堅決打擊經濟犯罪”
智1983七月13
日本[83]高檢
第二封信第8號
通知屬於階段性工作部署和專項鬥爭。
質量,不再適用
1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羈押的報告
精神病人住院鑒定期間
關於是否計算羈押期限的回復1983年7月28日
日本[83]高檢
研函7號該答復與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