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第八項規定,冰敦敦註冊商標依職權宣告無效。我個人認為這是非常正確的,因為冰墩是冬奧會的象征,而顧愛玲是中國人徹底奮鬥的象征,兩者都代表了中國人的崇高理想。怎麽才能把它作為壹個有利可圖的商標私用呢?雖然根據《商標法》第壹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所有權原則上屬於最先申請的主體。但《商標法》第壹條中的細則對惡意搶註進行了補充:在認定是否為惡意搶註時,要考察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在先利益,是否影響了公眾的利益。很明顯,這兩個商標的註冊違反了兩者,所以必須駁回。此外,這壹事件還說明了以下三個問題:
1.冰盾盾顧愛玲商標惡意搶註被駁回,說明我們的法律是完善的:明眼人都看得出來,冰盾的創造者和顧愛玲本人都沒有申請商標,為什麽壹個名不見經傳的人僅憑註冊就能把這兩個商標收入囊中?雖然我們國家保護商標和財產權,但是我們的法律是堅決打擊這種不良行為的,可見我們的法律是完善的。
2.冰敦敦古的愛玲商標被撤銷,說明我國人民有壹種集體榮譽感:當他們知道自己被註冊為商標後,網上壹片憤慨,都對這種把高尚的理想應用於商業的行為感到憤怒,但也因為中國人的集體榮譽感,很快否決了商標申請。
3.冰盾盾谷愛玲商標惡意搶註被撤,說明要加強商業市場的監管:因為有人敢打冰盾盾谷愛玲的主意,甚至敢把國之重器用於商業用途,簡直可笑。也從側面印證了商業市場存在不正之風,需要國家加強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