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管理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登記註冊,依法核定註冊單位名稱,審定、批準、頒發有關證照,對其登記註冊事項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組織監督管理市場競爭行為,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經濟違法行為。
(四)依法組織監督市場交易行為,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假冒偽劣商品行為,受理消費者申訴,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組織實施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範管理與監督;監督管理電子網絡經營行為。
(六)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監督管理商標的使用和印制,指導商標代理機構工作。
(七)組織管理廣告審批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指導廣告審查機構的工作。
(八)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管,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制定合同示範文本,指導辦理合同鑒證,監督管理消費類合同格式條款,組織查處合同欺詐行為。
(九)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以及有關中介服務機構。
(十)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管理拍賣行為。
(十壹)對企業名稱,馳名和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商業秘密,商標等實施監督管理和綜合保護。
(十二)組織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私營獨資和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
(十三)領導市、縣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業務、行政、人事、財物等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和協會、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所在地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