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3年修改的商標法,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繳納續展規費
壹份續展註冊申請需繳納規費1000元。如果是在期限屆滿的六個月寬展期內提交續展註冊申請的,還需繳納250元的延遲費。
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續展規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續展規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希望能幫助到妳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