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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在先權與搶註如何規定的?

壹、 商標 在先權與搶註如何規定的? 商標法 中在先權是指依《商標法》並因時間或者程序在先而獲得的、相對於依其他法律或者同樣依《商標法》而獲得的、根植於商標及其構成要素這壹***同客體的其他權利而言,享受在先保護的權利。 依據中國商標法的規定, 商標註冊 實行自願原則,因此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就產生了 註冊商標 和未註冊商標,現行商標法只從管理的角度對未註冊商標進行調整,對於未註冊商標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商標法》第31條有關制止搶註行為,但對壹旦搶註成功後,搶註人能否要求商標在先使用人停止使用或者損害賠償未置可否。可以將商標在先使用權作如下界定,即在註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就已經在該商標註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善意連續地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該商標使用人有權繼續在原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商標。 二、關於商標註冊有什麽規定 在中國,獲得商標專用權的原則是取得註冊制度為主,馳名取得為輔;自願註冊制度為主,強制註冊制度為輔。 另外,《商標法》采用的是先申請為主、先使用為輔的原則,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如果同壹天申請註冊的,此時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 再次,《商標法》還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在先權利是指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已經獲得的 著作權 、名稱權、 外觀專利 權、肖像權、姓名權等權利相沖突。 將他人享有在先權利的商標進行註冊,本質上是壹種 侵權行為 ,因此即使通過了註冊,也可以予以撤銷,但是,如果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在先權人不主張撤銷,則喪失了該項權利。 還有壹個辦法就是在先權利人可以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向商標局陳述商標在先使用事實和理由,提出反對註冊意見。 三、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條件 1、在他人註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就已經有使用的事實。 這是對使用人的使用時間的要求,如果不具備這壹條件,就沒有“在先使用”,也無法產生在先使用權,並以此作為侵害 商標權 的抗辯事由。需要註意的是,使用不僅限於現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經發生過業務承繼關系的,現有使用人作為承繼人的使用當然可能性作為本條件中的使用。被承繼人先前的使用應當視為現有使用人的使用。換言之,在先使用商標的使用時間以該商標首次商業使用的時間為準。 2、在先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類似。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在商標圖樣上不構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屬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則使用人當然有權繼續使用甚至申請註冊該商標。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依照中國《商標法》有關申請在先和註冊原則的壹般規定,則未註冊商標不得繼續使用,否則會構成對註冊商標權的侵害。但法律應當維護誠信,而不應當禁止或者制裁正當使用行為,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則下創設例外之規定即商標在先使用權。 3、在先使用人必須在其商品上連續使用該商標所謂連續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連續不中斷地使用該商標。 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註冊商標的申請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實,但無正當理由而中斷使用的,不得繼續使用該商標。理由在於:第壹,商標在先使用權作為註冊原則的例外,是為了保護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如果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已經中斷,其就該商標不再享有任何利益,自無保護的必要。第二,如果只是曾有使用事實,在先使用人在他人商標註冊後仍可以重新使用,將會從根本上動搖商標註冊制度,不利於保護商標註冊人的利益。第三,在使用中斷後允許重新使用,不利於維護正常的公平競爭關系和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所謂正當理由,是指非因使用人主觀上的原因中斷使用。若有正當理由中斷使用的,不視為缺乏連續使用這壹條件。如在先使用商標所使用的商品為季節性造成商標中止使用。 在國內,壹般情況下商標都是遵循著先註冊先申請為主的,而使用則是為輔的。如果壹到兩個申請人在同類型的商品上想要註冊商標那麽就要看是誰先進行申請的,如果同壹天進行申請註冊的,那麽就要看是誰先使用的該商標。並且不得損害其他申請人的在先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