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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師收費標準

法律主觀性:

天津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依法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律師服務業發展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所。本辦法適用於外省(市、自治區)律師事務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所。第三條律師服務費是指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辦理法律事務時,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務報酬。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自願有償、協商壹致的原則。第五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第六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擔任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代理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贍養費、扶養費、撫恤救濟費、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民事、行政訴訟,代理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征地拆遷補償(賠償)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群體訴訟案件;(三)代理公民請求國家賠償的案件。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第七條本市律師服務收費的政府指導價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另行發布。第八條律師服務收費的政府指導價,應當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和法定稅費,有利於律師行業可持續發展,兼顧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制定。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在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1)花費的工作時間;(二)法律事務的難度;(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五)律師事務所的社會聲譽和律師的職稱、工作水平。第十條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可以實行計件收費、中標金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和風險代理收費。具體收費方式由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協商確定。第十壹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法律服務,國家規定不得進行風險代理的法律服務,律師事務所不得收取風險代理費。第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明確收費條款。收費合同或者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支付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采取風險代理收費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或者比例等。雙方都應該承擔的。第十三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後,不得擅自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金額。因客觀情況變化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當出具合法票據。第十五條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評估費、公證費、案卷檢索費等不屬於律師服務費,應當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因異地辦案需要預收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雙方協商壹致後簽字。因客觀情況變化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第十七條律師事務所結算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有關的費用時,應當向委托人提供代付費用清單和異地辦案差旅費及有效憑證。客戶可以不支付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部分。第十八條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壹收取。未經許可,律師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委托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費用。對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範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免律師服務費。第二十條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所在城市或者法律服務所在地的規定,具體辦法由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協商確定。第二十壹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律師服務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減免收費範圍等信息,廣泛接受社會監督。第二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有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通過信函、電話、來訪等方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舉報和投訴。第二十三條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的糾紛,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律師協會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四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價格違法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予以行政處罰。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65年2月1日起施行。

法律客觀性:

天津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律師服務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減免收費範圍等信息,廣泛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