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依法登記註冊,資產歸個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措施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發展,保障其依法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進行工商行政管理和經濟監督,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非法經營。第六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正當生產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第七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公眾的監督。第八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個體勞動者協會和私營企業協會。
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職責,維護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對會員進行守法經營、文明服務的宣傳教育,並接受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第九條私營企業職工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私營企業應為工會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登記和管理第十壹條下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開辦私營企業:
(1)城鎮無固定專業人員;
(2)農村村民;
(3)辭職和辭職;
(4)離退休人員及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
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設立私營企業。第十二條公民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和開辦私營企業,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應當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登記機關和負責專項審批或發放許可證的部門,在接到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的申請後,應在15日內完成審批手續;不符合開辦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三條個體工商戶變更核準的生產經營登記項目,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停業6個月以上或者終止生產經營的,應當註銷登記。
私營企業發生分立、合並、轉讓、遷移、設立和撤銷分支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或者重新登記;歇業的,應當註銷登記。第十四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應當依法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到登記機關辦理年度檢驗。第十五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不得以國有企業或者集體企業的名義登記註冊。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規定聘用幫工和學徒工,私營企業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私營企業與職工簽訂的集體合同應當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七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的保存期限保存賬簿、會計憑證、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私營企業必須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配備或者聘用合格的會計人員。第三章權利和義務第十八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對其合法財產、註冊商標、專利和非專利技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可以依法繼承;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第十九條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註冊商標名稱和字號的專用權;
(二)在核準登記的範圍內自主經營;
(三)依法申請生產經營用地的土地使用權;
(四)依法招聘或者解聘員工;
(五)決定企業內部組織機構;
(六)按照國家價格管理規定,確定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
(七)訂立合同;
(八)申請專利和商標註冊;
(九)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其他各類企業平等參與市場競爭;
(十)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