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手續基本完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補正的,商標局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按照指定內容補正,並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並退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發出《商標註冊申請無效宣告通知書》),申請日不予保留。
申請手續基本完備或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補充的,包括以下內容:
(壹)申報的商品/服務名稱不規範、不具體;
(二)申報的商品/服務名稱不屬於同壹類別的;
(3)商標圖案不清晰;
(四)商標圖樣中的文字需要說明的;
商標註冊申請補正通知書的回復是申請人和代理人都應該重視的壹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如果處理不當,不僅會影響申請的審查進程,甚至可能導致申請無效。因此,回復時要註意以下幾點:
(1)用打印機將補正內容打印在《商標註冊申請補正通知書》的相應位置。
(二)需要刪除商品或服務的,應標明“同意刪除”字樣,以確認刪除。
(三)更正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限定在原要求更正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相應範圍內,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增加。
(四)修改後的商品或服務應與修改前的商品或服務相對應,以便於繼續審查。
(5)如有多處更正,無法在更正通知書中寫明,可直接加附頁(A4紙),在更正欄註明“附頁”或“見附頁”字樣較為穩妥。
(6)如果退回空白補正通知書,商標局將認為申請人或代理人放棄該項目。
(七)代理機構的印章應統壹位於更正內容的右下方,印章不得覆蓋更正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