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
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復審決定生效。
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公告之日起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