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代碼,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全國範圍內賦予本市組織機構的唯壹、不變的標準代碼標識。第四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代碼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代碼主管部門)。各區、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代碼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條各行業、各部門應當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使用組織機構代碼。第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組織機構應當申請代碼登記。獲取代碼證書:
(壹)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
(二)企業登記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各類企業;
(三)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四)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的外省市機構;
(五)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第七條組織機構應當自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批準其成立或者登記的同級代碼主管部門申請代碼證書。辦理時,應當提交下列有效證件之壹:營業執照、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文件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登記證書以及其他依法設立的漁業文件或者批準證書,並填寫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表。第八條代碼主管部門應當對組織機構提交的相關證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核實相關登記事項,符合要求的,在七日內給予組織機構代碼並頒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代碼證書,並應當說明理由。第九條組織機構在辦理下列事項時,應當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
(壹)工商企業年檢和變更登記;
(2)事業單位法人年檢和變更登記;
(三)社會團體年檢和變更登記;
(四)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換證、驗證和年檢;
(五)統計登記和變更登記;
(六)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補發、驗證和年檢;
(七)開立、變更和撤銷銀行賬戶,申請外匯業務和國內貸款業務;
(八)企業標準備案、商品條碼註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鍋爐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使用許可、產品質量認證和體系認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纖維檢驗;
(九)申領車輛牌照;
(十)產權登記、變更登記、國有資產年檢和註銷、國有資產統計和資產評估;
(十壹)商標註冊和廣告業務;
(12)進出口報關;
(十三)按照組織機構代碼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事項。
各行業、各部門在辦理上述業務時,發現代碼證內容發生變更或過期等情況。,應當告知當事人完善相關程序,並及時通知代碼主管部門。第十條代碼證是組織機構代碼識別的法定載體,自頒發之日起四年內有效。組織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後30日內,持代碼證書到原發證部門辦理更換手續。第十壹條組織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地址、組織類型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登記後30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或者登記證書向原發證部門申請換發代碼證,並交回原代碼證。第十二條組織機構依法終止或者註銷的,應當向發證部門辦理代碼註銷手續,交回代碼證書。第十三條組織機構代碼證遺失或者毀壞的,應當在15日內將原證書聲明作廢,並向原代碼頒發部門申請補發證書,代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予以補發。第十四條代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組織機構代碼證進行年度檢驗,所有組織機構應當在當地代碼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接受年度檢驗。代碼主管部門根據組織提交的年檢材料,對相關信息進行年審登記,確認證書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並在證書的年檢記錄欄加蓋年檢印章。第十五條代碼部門負責采集本行政區域內組織機構的基礎信息,根據組織機構情況分配代碼,登記代碼信息變更,實行集中網上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