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壹般可以分為哪幾類
1、商品商標、服務商標。 這是按照商標的使用對象不同所作的劃分,商品商標是表明商品來源的標誌,而服務商標則是服務提供者標明其服務並與他人相區別的標誌。在中國商標法中,1993年始對服務商標作出規定,意味著對商標使用對象的劃分更符合實際,確認了服務領域使用商標的必要性,當然也表明商標保護範圍的擴大,適應了現代經濟的需要。 因此商標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註冊。”這兩項法律規定表明,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最大區別在於使用對象的不同。具體如何區別,則關鍵又在於如何界定服務壹詞。 2、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這是按照商標的使用目的不同所作的劃分,並且是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方始列入。商標法所作的規定是:“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對於這兩種商標的使用目的,也就是其各自的特征,由法律加以確定,不容混淆,很明顯的壹點就是集體商標只限該集體成員使用,非該集體的成員不得使用,而證明商標是註冊人自己不能使用,只能由符合壹定條件的他人使用。 3、平面商標、立體商標。 這是按照商標的構成形式不同而作出的劃分。在商標法第二次修改前,僅規定了平面商標,即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在視覺上均呈現於壹個水平面上的商標,實際的註冊中也僅受理了視覺商標中的平面商標。對於立體商標,壹些國際協定中列為可註冊商標,壹些國家中也確認了立體商標。 在我國,由於國內的需要和考慮了國際上的情況,因而第二次修改商標法時做出如下規定,即:“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按照這項規定,我國受理註冊的商標為視覺商標中的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立體商標就是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的商標。 4、普通商標、馳名商標。 這是按照商標的知名度高低而作的劃分。普通商標與馳名商標都是相對而言的,馳名商標最早見於我國在1984年加入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具體內容列於該條約的第六條之二商標:馳名商標。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對馳名商標也做出了規定,並且比巴黎公約進了壹步。其中規定,在確定壹商標是否馳名時,各成員應考慮相關部門公眾對該商標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該成員中因促銷該商標而獲得的了解程度。 在上述兩份文件中,雖然沒有對馳名商標做出明確統壹的定義,但是馳名商標得到了確認。在我國商標法的第二次修改時,也對馳名商標做出了規定,使之成為我國法律上認可的、受到保護的壹種商標,同時在商標法中還對認定馳名商標的基本標準做出了規定,即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這些關於認定馳名商標的基本標準,將使馳名商標與其他的商標有所區別。 我提醒您,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在國際上都已先後出現,在壹些國際條約中也已列入,在我國的行政法規中早於法律作出規定,反映了在現實中對這兩種商標是有需要的,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