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登記事項為: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
沒有營業執照的工商企業或個體經營者壹律不許開業,不得刻制公章、簽訂合同、註冊商標、刊登廣告,銀行不予開立帳戶。
執照年檢
年檢時間
每年年檢時間:3月1日至6月30日
年檢程序
領取年檢報告書
參加年檢的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限內攜帶該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企業年檢主管部門領取《年檢報告書》。目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年檢報告書》有四種,適用於不同類型的企業。
⒈《公司年檢報告書》。適用於依據《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封面為粉紅色。在封面上應填寫參檢名稱和營業執照的註冊號,並加蓋公司印章。
⒉《企業法人年檢報告書》。適用於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包括未按照《公司法》規範的公司。
⒊《年檢報告書》。適用於壹切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企業和其他經營單位。
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年檢報告書》。適用於已登記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附說明。
提交資料
(壹)凡是填寫《公司年檢報告書》和《企業法人年檢報告書》的企業,應當報送如下材料:
1、《公司年檢報告書》或《企業法人年檢報告書》(壹式兩份);
2、年度匯總資產負債表;
3、年度匯總損益表;
4、營業執照副本(壹份);
5、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凡是填寫《年檢報告書》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年檢報告書》(壹式兩份);
2、營業執照副本(壹份);
3、由所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企業法人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凡是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年檢報告書》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年檢報告書》(壹式兩份);
2、年度;
3、年度損益表;
4、審計報告書(或稱查帳報告);
5、驗資報告(資金已到位且已提交過驗資報告的除外);
6、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營業執照副本(壹份)。
審核材料
1、年檢報告書;
2、企業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營業執照副本;
4、經營範圍中有屬於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加蓋企業印章的相關許可證件、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法人應當提交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股份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企業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已進入清算的企業只提交上述第1至5項所列材料。
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其他經營單位申報年檢除提交上述第1至5項所列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機構還應當提交隸屬企業上壹年度已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其他經營單位還應當提交隸屬機構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辦事流程:
企業提交年檢材料→受理審查年檢材料→企業繳納年檢費→加蓋年檢戳記、並發還營業執照副本。
交費並發還
企業通過年檢後,應當依法向登記主管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檢費為50元人民幣。通過年檢的企業交納年度檢驗費後,登記主管機關將加貼年檢標識或加蓋年檢戳記的企業營業執照發還給企業。
年檢取消
在我國實行多年的企業年檢制度將在下個月畫上句號。國家工商總局昨天對外宣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對領取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及其他經營單位的企業年檢。
根據國務院新近出臺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個體工商戶驗照也將建立符合個體工商戶特點的年度報告制度。去年12月,工商總局已發文暫停了個體戶驗照。
據悉,下壹步將推行全國統壹標準規範的電子營業執照。工商總局對此解釋說,傳統的“重審批輕監管”將轉變為“寬準入嚴監管”,這將推動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審批為主,向事中、事後監管為主轉變,更加有利於形成寬松準入、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國家工商總局企業註冊局局長周石平介紹說,出於社會治理的需要,並非任何場所都可以註冊為住所,例如註冊登記的住所是違章建築或危險建築,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問題和嚴重的安全隱患;註冊登記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可能擾亂鄰裏生活,造成民事糾紛。“在住所(經營場所)規範管理方面,需要進壹步落實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協同監管責任。”
工商部門將根據投訴舉報,依法處理市場主體登記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問題。對於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