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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亞洲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定(2019修訂)

第壹條 為加強對第16屆亞洲運動會(下稱亞運會)知識產權的保護,維護亞運會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亞洲奧林匹克運動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亞運會知識產權相關的管理、保護和其他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亞運會知識產權是指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下稱亞奧理事會)、第16屆亞運會組委會(下稱廣州亞組委)所享有的與亞運會有關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商業秘密、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等專有權利。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與亞運會有關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商業秘密、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等包括:

(壹)亞奧理事會的名稱、會徽、會旗、會歌、格言等;

(二)第16屆亞運會申辦機構的名稱、申辦標識、申辦口號和其他標誌;

(三)廣州亞組委的名稱、徽記、域名和其他標誌;

(四)第16屆亞運會的名稱、會徽、吉祥物、口號、會歌、會旗、火炬、獎牌、紀念章、紀念品等;

(五)廣州亞組委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舉辦的藝術表演、拍攝的影視宣傳片、策劃的開幕式和閉幕式創意方案、開發的計算機軟件和創作的其他形式作品、宣傳品等;

(六)其他與亞運會有關的知識產權客體。

以上各項所稱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譯名和縮寫。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亞運會知識產權權利人是指亞奧理事會和廣州亞組委。

本規定所稱亞運會知識產權相關權利人是指經亞奧理事會或者廣州亞組委授權使用亞運會知識產權的被許可人。第六條 亞運會知識產權保護應當遵循維護亞洲奧林匹克運動尊嚴、專有權利不受侵犯、依法保護、合法使用的原則。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亞運會知識產權。第七條 亞運會知識產權的使用應當有助於亞洲奧林匹克運動的發展。

使用本規定第四條第(壹)項亞運會知識產權的,應當經亞奧理事會授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使用本規定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亞運會知識產權的,應當經廣州亞組委授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使用本規定第四條第(六)項亞運會知識產權的,應當經亞奧理事會或者廣州亞組委授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條 廣州亞組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護亞運會知識產權:

(壹)申請商標註冊;

(二)申請特殊標誌登記;

(三)申請專利;

(四)版權登記;

(五)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六)申請知識產權海關備案;

(七)域名註冊;

(八)在場館建設、設備采購等合同中約定知識產權保護責任條款;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措施。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盜用亞奧理事會和廣州亞組委的名義,從事募捐、征集贊助、制作發布廣告、組織宣傳等活動。第十條 禁止下列侵犯亞運會知識產權的行為:

(壹)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展覽和其他活動中使用與亞運會知識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二)偽造、擅自制造與亞運會知識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與亞運會知識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

(三)變相利用與亞運會知識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四)未經授權,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商戶等名稱中或者在網站、域名、地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與亞運會知識產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五)未經授權,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亞運會專利;

(六)未經授權,在產品、產品包裝、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上標註涉及亞運會的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

(七)故意為侵犯亞運會知識產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八)其他侵犯亞運會知識產權的行為。第十壹條 廣告的設計、制作、代理和發布活動涉及亞運會知識產權的,廣告主應當具有或者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查驗權利有效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