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壹)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註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擴展資料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中規定:
第十壹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註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單。?
配料清單中各種配料應當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註,具體標註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註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註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和使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識還應當標註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第十二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註企業所執行的產品標準代號。?
第十三條? 食品執行的標準明確要求標註食品的質量等級、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標明。
第十七條? 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註“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有關規定,標註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並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定量標示。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