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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每日壹練國際經濟法-單項選擇題8.8

壹、單項選擇題

1.2011年4月6日,張某在廣交會上展示了其新發明的產品,4月15日,張某在中國就其產品申請發明專利(後獲得批準)。6月8日,張某在向《巴黎公約》成員國甲國申請專利時,得知甲國公民已在6月6日向甲國就同樣產品申請專利。下列哪壹說法是正確的?(2013/壹/41)

A.如張某提出優先權申請並加以證明,其在甲國的申請日至少可以提前至2011年4月15日

B.2011年4月6日這壹時間點對張某在甲國以及《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申請專利沒有任何影響

C.張某在中國申請專利已獲得批準,甲國也應當批準他的專利申請

D.甲國不得要求張某必須委派甲國本地代理人代為申請專利

參考答案

1.考點《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答案A。解析:根據《巴黎公約》第四條規定,發明專利享有優先權,即在優先權期限內(發明專利為12個月),專利在締約國內每壹個在後申請的申請日均為第壹次申請的申請日。在優先權期限屆滿之前,後來在其他締約國提出的申請,均不因在此期間內他人所做的任何行為而失效。本題中,不考慮其臨時保護原則前提下,張某於我國4月15日申請專利,又於6月8日在甲國申請,此時在優先權期限內。因此,在不考慮臨時保護前提下,其申請日至少可以提前到4月15日。A項正確,當選。

根據《巴黎公約》第十壹條規定,臨時性保護原則要求締約國應對在任何成員國內舉辦的或經官方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商品中可取得專利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可註冊的商標給予臨時保護。如展品所有人在臨時保護期內申請了專利或商標註冊,則申請書的優先權日是從展品公開展出之日起算,而非從第壹次提交申請書時起算。張某於4月6日在廣交會上首次展出其專利,符合臨時保護條件,在臨時保護期限內,對其申請專利有影響。B項錯誤,不當選。

根據《巴黎公約》第四條和第六條規定,關於外國人的專利申請或商標註冊,應由各成員國依本國法決定,而不應受原屬國或其他任何國家就該申請作出的決定的影響。專利的申請在成員國之間是相互獨立的。在優先權期限內申請的專利,在後申請是否提供保護、申請的結果如何,與在先申請沒有關系。C項錯誤,不當選。

《巴黎公約》要求締約國在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壹般給予締約國的國民以國民待遇。其例外是各成員國在關於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轄以及選定送達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規定等方面,凡工業產權法有所要求的,可以保留。代理專利申請屬於司法程序事項。所以,甲國法律可以要求外國專利申請人必須委派當地國家的代理人申請。D項錯誤,不當選。

故本題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