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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競爭的類型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以違法或違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法與其他經營者進行競爭的行為。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七類:

1.欺詐性交易方法。包括四種: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既是商標侵權,也是不正當競爭;(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二,商業賄賂。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促銷或者購買商品,采用賄賂手段獲取競爭優勢的行為。與合法的“回扣”、“折扣”、“傭金”不同的是,行賄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並不體現在交易對手的正規賬目中。

第三,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廠家、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讓公眾知曉。

4.侵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①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五、掠奪性定價。掠奪性定價是指經營者以碾壓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構成掠奪性定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碾壓對手,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但出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積壓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等原因降價銷售的商品,不屬於掠奪性定價。

六、欺騙性有獎銷售和大獎銷售。經營者通過謊稱有獎或者讓內部人員有獎的方式銷售商品,以有獎的方式宣傳質優價廉的產品,均構成欺騙性有獎銷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大獎銷售額是指最高獎金超過5000元的銷售額。大獎銷售傾向於鼓勵盲目消費,對中小企業是壹種威脅,無形中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秩序,所以是壹種不正當競爭。

7.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業信譽是社會對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做出的綜合評價。這種評價反映了經營者的商業形象,並與屬於經營者的財產內容形成特定的信譽。通過捏造事實,散布虛假消息,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行為人必須是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