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不能以“信托公司”或“銀行”或其它被認為意思相似的詞結尾,除非這些公司在英屬維京群島獲得相應的執照。
2、BVI公司註冊資金:標準資金為美元50,000元,分為50,000股,每股為美元1元,無須驗資。
3、BVI公司董事:壹個或多個董事,可以是法人實體或任何國籍的自然人。
4、BVI公司董事會秘書:委認秘書雖不是強制的,但BVI政府建議這樣做。
5、BVI公司董事會議:董事可在任壹國家舉行會議,或通過代理參加這樣的會議。
6、BVI公司股權:董事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以不是公司股東。
7、BVI公司註冊地址:註冊地址必須在英屬維京群島。
8、BVI公司印鑒:英屬維京群島公司必須有自己的印鑒,且公司印鑒的式樣需上報公司註冊署。
9、BVI公司稅收:免除任何在英屬維京群島以外從事的經營活動及商業活動的稅收。
10個工作日可以拿到全部的公司資料。
二、申請註冊 1、只有具有以下條件的個人或團體才可在我國提出商標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業者.個人合夥或者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與中國***同參加國際條約或按對等原則辦理的國家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符合上述條件.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時,按照自願的原則,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2001年11月1日起,我國商標局開始受理自然人註冊商標申請)。
2 、按商品與服務分類提出申請: 目前,我國商標法執行的是商品國際分類,它把壹萬余種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分為45個類,申請商標註冊時,應按商品與服務分類表的分類確定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同壹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壹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在不同類別提出註冊申請這樣可以避免商標權適用範圍的不正當擴大,也有利於審查人員的核準和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3、商標申請日的確定: 確立申請日十分重要,由於我國商標註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壹旦發生申請日的先後成為確定商標權的法律依據,商標註冊的申請日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日期的最小單位為'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