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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公告期是多久?

通過公告期的商標,是指該商標已經完成了商標註冊的全部程序,可以取得商標註冊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商標專用權,應當依法申請商標註冊。而且商標局應當自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依法進行初步審定,對符合條件的給予三個月的異議通知。異議期屆滿無異議的,發給商標註冊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寫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名稱,申請註冊。

第二十八條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完成對申請註冊商標的審查,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查並公告。

第三十三條

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該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者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的,可以向商標所有人提出申訴。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