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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條例

1.《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五)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2.《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是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的依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罰款數額在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金額為65438+萬元以下。

3.《商標法實施條例》只規定了罰款上限(違法經營額3倍以下),沒有規定下限(最低可免於經濟處罰)。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罰款數額雖然沒有說壹定是非法經營額的2倍以上,但是基層執法部門作出2倍以上的罰款也是符合規定的(如果不按照3倍以下的罰款上限處理,侵權人是不是應該更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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