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物、非物質財富和行為結果三類。其中物是指物質財富,包括自然物,如森林河流,也包括人造物,如房屋、汽車。非物質財富是指腦力勞動的知識性成果以及其他也與人身相聯系的非財產性財富,如文藝作品、商標,公民的肖像、名譽;行為結果,即行為的結果,或者說是行為所造就的狀態,如各種服務。法律關系的客體具有客觀性,它是獨立於人的意識之外的,並能為人的意誌所感知和人的行為支配的客觀物質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各種現象,這些現象既是人們認識和改造自然以及從事社會活動的基本條件,也是人們認識和改造社會的基本成果,與人們的生存和發展緊密聯系。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由國家的法律規範確認和保護的客觀物質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各種現象,沒有法律的確認,就不能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法律關系的客體具有有用性,即它能滿足主體的物質利益和精神需要。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關系的客體就是能滿足權利人的利益的各種物質和非物質財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壹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