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政主體分為中央機關與機構、地方機關與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與個人三類,具體如下:
1、中央機關與機構主要有六類:(1)國務院;(2)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部委行署;(3)國務院直屬單位和特設機構(4)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機構(5)授權的內設機構,原則上內設機構沒有行政職權,但有些內設機構經過法律法規特別授權而享有了壹定的行政職權,比如常見的有專利評審委員會,它是知識產權局的內設機構,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工商局的內設機構,公安部下屬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邊防局是公安部的內設機構。(6)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
2、地方機關與機構分為六類:(1)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縣級到省級人民政府。(2)縣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這裏與中央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是壹樣的。(3)各種派出機關,具有準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區公所及縣級政府或市轄區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辦事處。(4)中央機關或機構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5)授權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稅務所,(6)壹定條件下的綜合執法機構,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和組建的綜合執法機構
3、第三大類是非政府組織和個人,非政府組織經過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包括四類:(1)授權的企業組織,如鐵路運輸企業,郵政企業,電信企業等公用事業企業。(2)授權的事業單位。(3)授權的社會團體,如行業協會。(4)授權的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壹)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