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不能作商標是因為生產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標明商品的產地,當用地名作商標時,往往使人搞不清其為商標還是產地名稱,因而不具有顯著性。另外,本地企業用外地地名作商標時,還可能使消費者對商品的產地產生誤認,給消費者帶來較多的不便。因此,雖然《商標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標,但商標局卻早在1983年6月開始就要求不要將地名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後的《商標法實施細則》更是對此予以明確。所以《商標法》在修改時將地名納入了商標的禁用範圍。
但是,《商標法》第十條還同時規定,具有其他含義的地名作為商標使用是不受禁止的。所謂的其他含義,實質應指其第壹含義,如“鳳凰”,其第壹含義是傳說中的壹種鳥,當其使用在商品上時,人們也首先針將其視為商標,而不是產地——湖南省鳳凰縣。
《商標法》在規定地名不能作商標的同時,為維護法律的延續性,維護註冊人的工業產權,還規定:“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除上述內容外,《商標法》第十條還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人們大多熱愛自己的家鄉,中國人尤其如此,以至在為自己的商品選擇商標時,首先想到的常常是地名。但是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這就使得地名作為商標受到了相當的法律限制。
地名不能作商標是因為生產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標明商品的產地,當用地名作商標時,往往使人搞不清其為商標還是產地名稱,因而不具有顯著性。另外,本地企業用外地地名作商標時,還可能使消費者對商品的產地產生誤認,給消費者帶來較多的不便。因此,雖然《商標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標,但商標局卻早在1983年6月開始就要求不要將地名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後的《商標法實施細則》更是對此予以明確。所以《商標法》在修改時將地名納入了商標的禁用範圍。
但是,《商標法》第十條還同時規定,具有其他含義的地名作為商標使用是不受禁止的。所謂的其他含義,實質應指其第壹含義,如“鳳凰”,其第壹含義是傳說中的壹種鳥,當其使用在商品上時,人們也首先針將其視為商標,而不是產地——湖南省鳳凰縣。
《商標法》在規定地名不能作商標的同時,為維護法律的延續性,維護註冊人的工業產權,還規定:“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除上述內容外,《商標法》第十條還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