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
(1)商品假冒。包括商品主體的混淆行為和商品的虛假標註行為;
(2)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虛假宣傳,導致用戶、消費者誤認的行為;
(3)侵犯商業秘密。關於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不同國家采取不同的立法例,有的制定單行法,有的規定不正當競爭法,有的適用壹般侵權法;
(4)商業誹謗。是指經營者通過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不正當競爭手段,詆毀、貶低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削弱其競爭實力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壹條。
經營者和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二、不正當競爭是否屬於知識產權侵權?
不正當競爭屬於知識產權侵權。反不正當競爭是對傳統知識產權,如著作權、商標權以及除專利權以外的其他知識產權的壹般規定,主要包括侵犯商業秘密、虛假宣傳等,屬於知識產權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