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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區盤河治理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

泰山區人民政府網站公布

盤河治理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根據泰安市城市總體規劃,市政府決定實施盤河治理工程,對盤河治理工程範圍內的房屋進行征收。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征收補償方案如下:

壹、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

征收部門:泰安市泰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實施單位:泰安市泰山區財源街道辦事處

泰安市泰山區岱廟街道辦事處

泰安市泰山區徐家樓街道辦事處

泰安市泰山區城市房屋征收服務中心

二、征收範圍

西起菜園街道王莊社區,東至青蘭高速以南徐家樓街道夏家莊村,長約5.6公裏。藍線內的合法房屋和藍線外15米紅線內依法需要征收的合法房屋,規劃用於盤河治理工程。

壹期房屋征收範圍為菜園街王莊社區至盤河二壩,盤河以南二壩至三壩。

二期房屋征收範圍為盤河2號壩至盤河以北3號壩,3號壩至青蘭高速以南徐家樓街道夏家莊村。

第三,簽約期的收集

第壹、二期征收簽約期為15天,具體起止時間以房屋征收部門公告為準。

四、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建築面積、用途、價值的確定。

1.被征收房屋的權屬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產權為依據,經查檔核實後確認。權屬證書與房屋檔案登記簿不壹致的,以檔案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2.被征收房屋的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和房屋登記簿記載的建築面積為依據,經審查確定。建築面積有爭議的,以有資質的測繪機構實測面積為準。

3.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房屋登記簿載明的用途為準。所載用途不壹致的,由區自然資源局、區規劃服務中心、區不動產登記中心依法認定。

4.配套房屋、車庫以房產證記載為準。

5.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構築物,由區自然資源局、區住建局、區規劃服務中心、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區房管服務中心等部門依法調查認定。對已確認為合法建築且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對征收範圍內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並依法強制拆除。

6.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評估日期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7.被征收房屋的裝修及附屬物的價值,由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動詞 (verb的縮寫)補償方式和標準

住宅補償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

2.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金額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確定。

3.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大於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的,按照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的原則選擇。

4、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與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的差額部分不支付安置費。被征收人不同意的,也可以按照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的評估價值差額可以結算。

5.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大於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的,按照產權調換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結算;小於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產權調換房屋的分攤面積大於被征收房屋的分攤面積,不收取價款,產權歸被征收人;產權調換房屋的分攤面積小於被征收房屋的分攤面積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價格結算。

被征收人對上述結算方式有異議的,也可以按照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值差額可以結算。

非住宅房屋補償

對非住宅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被征收房屋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區位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配套房屋和車庫補償

1.對配套用房實行貨幣補償,按市場評估價結算。

配套用房可搬遷的,按套內建築面積結算,套內建築面積安置部分不支付差價;超安置套的建築面積按照產權調換配套用房的市場評估價格結算,欠安置套的建築面積按照被征收配套用房的貨幣補償價格結算。

被征收人對上述結算方式有異議的,可分別對被征收配套用房和產權調換配套用房進行市場價格評估後結算差價。

2、車庫貨幣補償,按市場評估價結算。

六、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單套建築面積、價值認定。

住宅產權調換房屋為高層或小高層建築,按國家規範設計建造;安置地點和安置區戶型以批準的規劃方案為準,產權調換房屋戶型按照最接近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的原則選擇。

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評估機構按征收決定公告日評估後另行公告。

七、產權調換房屋的選擇順序。

按照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約並按期騰空房屋的順序,在產權調換房屋滿足交付時進行搖號選房。

八、過渡方式、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補償費。

1.過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房。

2.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給予壹次性補償10元/_元。

3.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補償臨時安置費至6元/_ _月。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給予3個月6元/月的壹次性補償。

4.搬遷過渡期壹般不超過36個月,自簽訂協議並騰空房屋之日起計算。搬遷過渡期超過36個月的,從逾期之日起至征收部門出具的《搬遷安置交付通知書》規定的期限止,按標準加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5.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征收沿街商品房,按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壹次性給予240元/_補償;征收生產經營等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築面積壹次性補償180元/_元。

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擇和評估方法

1.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提供信譽良好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由被征收人協商選擇。被征收人協商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為10天。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和房屋被征收單位可以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擇。

協商不成的,征收部門可以采取上門咨詢、集中投票或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采取上門咨詢的方式,選擇人數最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為評估機構。

2、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相關標準和規範如實出具評估報告,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初步評估結果,提供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3.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評估報告轉發給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X.報酬

1.住宅房屋產權發生變更,在征收簽約期限內簽訂合同並按期騰空房屋交鑰匙的,獎勵被征收人10平方米,獎勵面積按安置房綜合成本價購買結算,計入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

2、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下的,按壹戶計算,每戶壹次性獎勵10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給予壹次性20元/平方米獎勵。

XI。其他人

1.依法征收房屋的,同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註銷或變更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權證書未交付征收部門的,征收部門憑征收補償協議、征收補償決定等相關證書辦理不動產註銷或變更。

2.被征收的房屋或者土地依法抵押、查封的,由產權人負責依法解除抵押、查封,或者由抵押權人、查封部門出具同意解除抵押、查封的證明。

3.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達成征收補償協議的,不享受本方案規定的獎勵政策,被征收人將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並強制拆除。

4.本補償方案適用於盤河治理工程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征收決定公告範圍內涉及其他土地上房屋拆遷的,參照有關規定辦理。

5.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對本補償方案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本方案征求意見自2020年5月22日開始,至2020年6月21日結束。

地址:泰安市泰山區潘河綜治指揮部

聯系人:張德明

電話:18253882355

郵箱:zsbzqyj@163.com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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