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行為 的法律責任如下: (壹)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的行政責任商標侵權行為的行政責任,是指行為人對其商標侵權行為所必須承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商標法作出的強制性處罰。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的,或者侵權商標與商品難於分離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責令並監督銷毀侵權物品。 6、罰款。對於尚 未構成犯罪 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 直接責任人 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7、責令賠償損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應侵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賠償損失,其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二)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責任依據《商標法》第39條的規定,商標侵權的民事責任主要有兩種:即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 (三)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刑事責任 1、假冒他人 註冊商標罪 。行為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銷售 假冒註冊商標 的商品罪。如果行為人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罪。如果行為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如果行為人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單位犯以上罪行,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相應的規定處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條
有本法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