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壹致,並向登記主管機關申報登記。
第九條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壹)有損國家和社會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軍隊編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和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
擴展數據:
第十三條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國”或者“國際”字樣:
(1)國家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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