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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包裝上只有QS標誌而沒有編號是否符合規定?

只有QS標誌而沒有編號是不違背規定的。因為此項不屬於標簽強制要求。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GB 7718-2004

前 言

本標準的5.3是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非等效采用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修訂)《預包裝食品標簽通用標準》,同時參考了美國聯邦法規§101部分《食品標簽》。

本標準代替GB7718—1994《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本標準與GB7718—1994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標準名稱改為: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 將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則”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並為本標準的“第4章基本要求”,並作了修改和補充;

—— 增加了“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mm”(見4.8);

—— 增加了“配料清單中可以使用的類別歸屬名稱”(見5.1.2.2.2);

—— 增加了“凈含量計量單位的標示要求”(見5.1.4.3)和“凈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見5.1.4.4);

—— 增加了集團公司、分公司、生產基地或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單位名稱和地址的標示要求(見5.1.5);

—— 增加了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限的預包裝食品類別(見5.2.1);

—— 增加了“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的計算方法”(見附錄A)。

GB 7718-2004是食品標簽系列國家標準之壹,與之相應的國家標準還有:

GB 10344-2004《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代替GB 10344-1989);

GB 13432-2004《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代替GB13432-1992)。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的起草工作組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棲靜、田明福、許洪民、楊桂芝、楊曉明、張麗君、陳瑤君、鄭欣、趙學軍、董洪巖、嵇超、簡慧薇、藺立男。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 7718—1987;GB 7718—1994。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

——預包裝食品標簽的基本要求(見第4章);

——預包裝食品標簽的強制標示內容(見5.1);

——預包裝食品標簽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見5.2);

——預包裝食品標簽的非強制標示內容(見5.3)。

本標準適用於提供給消費者的所有預包裝食品標簽。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註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2760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T 12493 食品添加劑分類和代碼

GB 13432—2004 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預包裝食品 prepackaged foods

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裝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3.2

食品標簽 food label

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壹切說明物。

3.3

配料 ingredient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並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於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

3.4

加工助劑 processing aid

加工輔助物

本身不作為食品配料用,僅在加工、配制或處理過程中,為實現某壹工藝目的而使用的物質或物料(不包括設備和器皿)。

3.5

生產日期 date of manufacture

制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

3.6

包裝日期 date of packaging

灌裝日期

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3.7

保質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最佳食用期 best before

最短適用日期 date of minimum durability

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並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超過此期限,在壹定時間內,預包裝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3.8

保存期 use-by date

推薦的最後食用日期 recommended last consumption date, expiration date

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預計的終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後,預包裝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費者所期望的品質特性,不宜再食用。

3.9

主要展示版面 principal display panel

消費者購買預包裝食品時,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最容易觀察到的版面。

4 基本要求

4.1 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4.2 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於辨認和識讀。

4.3 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通俗易懂、準確、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科學營養常識的內容。

4.4 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4.5 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壹性質與另壹產品混淆。

4.6 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

4.7 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內容應使用規範的漢字,但不包括註冊商標。

4.7.1 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但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

4.7.2 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漢字有對應關系(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國外註冊商標除外)。

4.8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於20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mm。

4.9 如果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以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

4.10 如果在內包裝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費者交貨的外包裝(或大包裝),可以只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標示強制標示內容。

5 標示內容

5.1 強制標示內容

5.1.1 食品名稱

5.1.1.1 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5.1.1.1.1 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壹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壹個,或等效的名稱。

5.1.1.1.2 無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5.1.1.2 可以標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但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標示5.1.1.1規定的任意壹個名稱。

5.1.1.2.1 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壹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5.1.1.2.2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壹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橙汁飲料”中的“橙汁”、“飲料”,“巧克力夾心餅幹”中的“巧克力”、“夾心餅幹”,都應使用同壹字號。

5.1.1.3 為避免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後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幹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

5.1.2 配料清單

5.1.2.1 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清單。單壹配料的食品除外。

5.1.2.1.1 配料清單應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標題。

5.1.2.1.2 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壹壹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5.1.2.1.3 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再在其後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其加入量小於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終產品中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壹壹標示。

5.1.2.1.4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過程中,加入的水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的水或其他揮發性配料不需要標示。

5.1.2.1.5 可食用的包裝物也應在配料清單中標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膠囊、糖果的糯米紙。

5.1.2.2 各種配料應按5.1.1標示具體名稱,但下列情況除外。

5.1.2.2.1 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應標示具體名稱,其他食品添加劑可以按GB 2760的規定標示具體名稱或種類名稱。當壹種食品添加了兩種或兩種以上著色劑,可以標示類別名稱(著色劑),再在其後加括號,標示GB/T 12493規定的代碼。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黃、菊花黃浸膏、誘惑紅、金櫻子棕、玫瑰茄紅,可以標示為:“著色劑(102、113、012、131、125)”。

5.1.2.2.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標示類別歸屬名稱。

5.1.2.3 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指發酵產品,如酒、醬油、食醋)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代替“配料”、“配料表”,並按5.1.2.1.2標示各種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

5.1.2.4 制造、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加工助劑,不需要在配料清單中標示。

5.1.3 配料的定量標示

5.1.3.1 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某種或數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應標示所強調配料的添加量。

5.1.3.2 同樣,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某種或數種配料的含量較低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3.3 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某種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僅作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也不需要標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4 凈含量和瀝幹物(固形物)含量

5.1.4.1 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如“凈含量 450g”,或“凈含量 450克”。

5.1.4.2 應依據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方式標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凈含量:

a. 液態食品,用體積 —— L(l)(升) 、mL(ml) (毫升);

b. 固態食品,用質量 —— g (克),kg (千克);

c. 半固態或粘性食品,用質量或體積。

5.1.4.3 凈含量的計量單位應按表2標示。

5.1.4.4 凈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3的規定。

5.1.4.5 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排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壹展示版面。

5.1.4.6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如糖水梨罐頭),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標示瀝幹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質量或質量分數表示。

5.1.4.7 同壹預包裝內如果含有互相獨立的幾件相同的預包裝食品時,在標示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食品的數量或件數。不包括大包裝內非單件銷售小包裝,如小塊糖果。

5.1.5 制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5.1.5.1 應標示食品的制造、包裝或經銷單位經依法登記註冊的名稱和地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標示。

5.1.5.1.1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5.1.5.1.2 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可以標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只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

5.1.5.1.3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但不承擔對外銷售,應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

5.1.5.2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的國名或地區區名(指香港、澳門、臺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5.1.6 日期標示和貯藏說明

5.1.6.1 應清晰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或包裝日期)和保質期,也可以附加標示保存期。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方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

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5.1.6.1.1 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2004 01 15(用間隔字符分開);20040115(不用分隔符);2004-01-15(用連字符分隔);2004年1月15日。年代號壹般應標示4位數字;難以標示4位數字的小包裝食品,可以標示2位數字。

5.1.6.1.2 應按下列方式之壹標示保質期或保存期:

a) 用於保質期

“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飲用”;

“……之前最佳”,“……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飲用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此日期前飲用最佳……”;

“保質期(至)……”;

“保質期××個月[××日(天),×年]”。

b) 用於保存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飲用”;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飲用……”;

“保存期(至)……”;

“保存期××個月”[××日(天),×年]。

5.1.6.2 如果食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應標示食品的特定貯藏條件。

5.1.7 產品標準號

國內生產並在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包括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企業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

5.1.8 質量(品質)等級

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食品,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

5.1.9 其他強制標示內容

5.1.9.1 輻照食品

5.1.9.1.1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明“輻照食品”。

5.1.9.1.2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清單中標明。

5.1.9.2 轉基因食品

轉基因食品的標示應符合國務院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5.2 強制標示內容的免除

5.2.1 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

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

5.2.2 當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於10cm2 時,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制造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的國名或地區區名(指香港、澳門、臺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免除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A。

5.3 非強制標示內容

5.3.1 批號

如有必要,可以標示產品的批號。

5.3.2 食用方法

如有必要,可以標示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每餐)食用量、烹調方法、復水再制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

5.3.3 能量和營養素

如標示能量值、營養素含量,聲稱營養素含量水平、營養素含量比較、營養素作用,應符合GB 13432—2004的規定。

QS是食品“質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英文縮寫,帶有QS標誌的產品說明此產品經過強制性的檢驗合格,準許進入市場銷售。這就是依托食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具體來說,所有的食品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強制性的檢驗合格,且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包裝上標註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並加印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誌(“QS”標誌)後才能出廠銷售。沒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誌的,不得出廠銷售。2004年1月1日起,我國首先在大米、食用植物油、小麥粉、醬油和醋五類食品行業中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QS與食品安全問題

食品質量安全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壹是食品汙染。當前各種化學物質的不斷產生和應用,有害物質的種類和來源也越來越繁雜。這使食品中可能存在天然有害物、環境汙染物、濫用食品添加劑及在加工、貯存、運輸、烹調過程中產生的有害物質等。汙染食品在食用時,可能影響食品的性狀,也可能引發消費者慢性中毒,甚至引起急性食物中毒。目前,畜禽肉品激素和獸藥殘留汙染的主要問題之壹。

二是新技術帶來的質量問題。如食品添加劑、生產配劑、介質輻射食品、轉基因食品等。這些采用新技術生產的食品對人體會產生什麽樣的影響,還需要壹個認識過程。

三是濫用食品標識。壹些不法商販常常運用食品標簽來欺騙消費者。不法商販濫用食品標識主要手段有這樣幾個方面:(1) 偽造食品標識,如偽造生產日期、冒用廠名廠址、冒用質量標誌;(2) 缺少警示說明;(3) 虛假註冊食品功能或成分,用虛誇的方法展示該食品不具有的功能或成分;(4) 缺少中文標識,進口食品甚至某些國產食品,使用外文標識,讓國人無法辨識。

“QS” 解讀

據了解,食品質量安全的本意是指食品質量狀況對食用者健康和安全的保證程度。食品的質量關系到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能因食品原料、包裝或生產加工、運輸、儲存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就是為了保證食品的質量安全,具備規定條件的生產者才允許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具備規定條件的食品才允許生產銷售的監管制度。

符合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條件的食品將標有QS標誌,QS是質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的縮寫。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包括3項具體的制度。

壹是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具備生產條件能夠生產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企業 《食品生產許可證》,準予生產,否則將不準生產食品。這從生產條件上保證了企業 能生產出符合質量安全的食品。

二是對企業 生產的食品實施強制檢驗制度,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準出廠銷售,對於不具備自檢條件的生產企業強令實行委托檢驗。這有利於把住產品出廠質量關。

三是對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實行市場準入標誌制度,對檢驗合格的食品要加貼或加印QS標誌,沒有這個標誌的食品不準進入市場銷售。這樣有利於群眾和執法部門識別和監督。

QS與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2002年,國家質檢總局正式啟動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試圖徹底扭轉當時國內食品質量只有壹半合格的窘境。

準入制度簡單說就是: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食品質量達到安全標準所必須滿足的基本要求,從原材料、生產設備、工藝流程、檢驗設備與能力等10個方面制定了嚴格具體的要求,只有同時通過這“十關”審核的企業才允許生產食品,檢驗合格後才能加貼QS標誌進入市場。從源頭上提高了生產企業進入食品行業的準入門檻,壹大批無法滿足準入要求的小型企業和小作坊只有選擇關門或者轉產。

對已經獲得生產資格的食品企業,準入制度還明確了制定了巡查、年審、強制檢驗、監督抽查、回訪等後續監管措施具體措施,確保獲證食品合格率和放心度,壹旦發現質量問題,企業只有壹次機會整改,再次發現就會面臨“死刑”。

2002年,存在突出質量安全問題的米、面、油、醬油、醋5類食品首當其沖,納入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最終跨過準入門檻的只有二分之壹。從2003年起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面等23類食品的市場準入也先後展開。

2006年國家質檢總局宣布:年底前將完成28大類加工食品生產企業的市場準入的審核工作,這也意味經過五年時間的努力,國內所有加工類食品都已經納入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發放了八萬七千多張食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產品的市場占有率達90%,六萬多家無證生產企業被查處取締。來自國家質檢總局的統計數據顯示:實施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後的食品合格率與實施前相比,平均提高了30個百分點。

QS與《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2003年7月18日公布施行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國家質檢總局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食品藥品放心工程的具體舉措。《辦法》明確規定,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加工相應的食品;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而擅自進行生產的為無證生產;未經檢驗合格、未加印(貼)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誌的食品不得出廠銷售。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的生產條件,按規定程序獲取食品生產許可證。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條件外,任何單位不得另行附加條件,限制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

《辦法》規定,經必備條件審查和發證檢驗合格而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按規定程序向當地省級質量技監部門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經必備條件審查或者發證檢驗不合格而不符合發證條件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向企業發出《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並說明理由。自《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企業原《食品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自行作廢。企業自接到《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當立即整改,兩個月後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的食品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的,應當按照《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已獲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頒發的出口食品衛生註冊證、登記證的企業,或者已經通過HACCP體系認證、驗證的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免於企業必備條件審查。獲得國家質檢總局認定的食品認證企業,在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時,按照不重復的原則,簡化或者免予企業必備條件審查。

應註意的是,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因毀壞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當及時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刊登聲明,同時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企業補領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按規定辦理補領證書手續,並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