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個人取得拍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征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壹條第(壹)項的規定。
二、拍賣字畫的涉稅處理
(1)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規定,1 .拍賣人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購買人收取的價外費用,稅率為4%。拍賣貨物屬於免稅貨物範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增值稅。2.拍賣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續費應征收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簡並增值稅征收率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36號)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第壹條修改為“在拍賣行征收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過渡政策規定,第壹條第(壹)項規定,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征增值稅。
基於上述政策規定,對於拍賣行或拍賣公司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購買者收取的所有價外費用,均按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畫家個人委托拍賣行拍賣其創作的字畫,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免征增值稅。拍賣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續費應征收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1.稅收和稅率適用於拍賣畫家的字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個人取得拍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第壹條規定,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其個人財產,其取得的所得按照下列規定納稅:
(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征收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拍賣作者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取得的收入,為轉讓收入減除800元(轉讓收入不足4000元)或20%(轉讓收入超過4000元)後的余額。
這裏要註意的是:如何界定文字作品的手稿是原件還是復印件,為什麽要對“稿酬”所得項目單獨征收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明確解釋,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版權、非專利技術等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以及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可見,拍賣文字作品的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會涉及著作權中除人身權以外的財產權,如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等,是壹種與著作權相關的收益。因此,拍賣文字作品的手稿原件或復印件不同於拍賣其他財產,應按“稿酬所得”的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復印件以外的其他財產時,以轉讓所得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需要註意的是,私有財產是指字畫、瓷器、玉器、珠寶、郵品、錢幣、古籍、古董、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權等壹切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個人取得拍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按照轉讓所得的3%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拍賣物品經文物部門鑒定為境外返還文物的,按照轉讓所得的2%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基於上述政策,拍賣行或拍賣公司拍賣畫家字畫,其應納稅所得額為轉讓所得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能合法、完整、準確提供字畫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字畫原值的,按照轉讓所得的3%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拍賣的字畫經文物部門認定為境外返還文物的,按轉讓所得的2%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拍賣字畫以最終拍賣價格計征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個人取得拍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規定,對個人財產拍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最終拍賣成交價格為轉讓所得。最終拍賣價格如何確定?《拍賣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由拍賣人或者以其他公開方式確定。根據這壹條款,導致拍賣師落錘的最高價就是最終拍賣價。但在特殊情況下,《拍賣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拍賣人經委托人同意,重新拍賣拍賣標的。拍賣標的的拍賣價格低於原拍賣價格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即特殊情況下個人財產拍賣的轉讓收入為重新拍賣價格與原買受人補足的差額之和。
比如張三委托拍賣行拍賣壹幅字畫,李四成為買家,最高價1001000元。但後來李四反悔了,認為這幅畫不值那麽多錢,拒絕按約定支付價款。經張三同意,拍賣行再次拍賣該字畫,但第二次拍賣的價格僅為951000元。按照規定,原買受人李四應向張三補足第二次拍賣與原拍賣價格的差額51000元。在這種情況下,張三字畫拍賣的轉讓收入仍然是101000元,而不是951000元。
3.拍賣字畫可憑合法有效憑證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個人取得拍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規定,個人財產拍賣所得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納稅人憑合法有效的憑證(稅務機關監制的正式發票、有關境外交易單據或報關單、完稅證明等),從其轉讓所得中扣除相應財產的原值和拍賣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款。 ).
首先,房產原值是指賣家個人獲得拍賣物品的價格。財產原值的確定分為五種情況:
首先,它是通過商店、畫廊等購買的。,以及購買拍賣項目時支付的實際價格;
二是拍賣實際支付的價款和為拍賣支付的相關稅費;
第三,通過祖輩收藏,為其收藏拍賣物品所產生的費用;
四是拍賣物捐贈時產生的相關稅費;
五是通過其他形式取得的,參照上述原則確定財產原值。
其次,房產拍賣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具體指房產拍賣過程中實際繳納的相關稅費。
再次,合理費用是指拍賣財產時,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拍賣費(傭金)、鑒定費、評估費、目錄費、證書費等費用。
關於拍賣費用(傭金),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五十六條:“委托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委托人、買受人和拍賣人未約定傭金比例,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傭金收取比例應根據與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如果沒有達成協議,可以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拍賣費用。”買賣雙方的拍賣費用(傭金)壹般在拍賣成交價的10%以下,拍賣機構向買賣雙方收取傭金的具體標準根據國際慣例和市場情況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個人取得拍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能夠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但不能提供相關稅費憑證的,不得按照征收率計算繳納稅款, 並據實扣除財產原值憑證上註明的金額,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某市居民張,2005年委托拍賣行以21000元的價格拍賣其從民間購買的壹幅字畫,最終拍賣價格為501000元。假設增值稅為21,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為1.40元,教育費加60元(拍賣費等費用可據實扣除,此處為方便計算忽略不計;其他稅費不計,下同),則張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510000-21000-21000-140-60)×20% = 91160(元如果不能提供繳納稅費的相關憑證,只能提供房產原值的憑證。應納個人所得稅=(501000-21000)×20% = 91600(元)。
4、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分兩種情況。
壹是無法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房產原值證明,無法正確計算房產原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個人取得拍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規定,納稅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證明,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按照轉讓所得的3%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拍賣物品經文物部門鑒定為境外返還文物的,按照轉讓所得的2%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裏要重點說壹下“海外回流文物”的認定。境外返還文物主要由各省級文物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文物管委會)根據海關進境記錄認定,拍賣機構根據文物管委會出具的認定材料按照2%的稅率代扣代繳稅款。相對於3%的收藏率,2%的收藏率體現了國家對我國拍賣海外歸國文物的鼓勵和支持。
如某市居民王於2006年委托拍賣行以201000元的價格拍賣了壹幅他從民間購買的字畫。最終拍賣價格為601000元,王無法提供購買該字畫的原始憑證。所以需要按照轉讓所得的3%繳納個人所得稅= 601000×3% = 11800元。
二是視為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證明,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個人取得拍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財產原值憑證內容不規範的,或者壹份財產原值憑證包含多次拍賣且無法逐壹確認每件拍賣物品原值的, 不得作為扣除財產原值的計算依據,並視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以及
如王去年從國外買回的幾幅字畫,已被文物部門認定為流失海外的文物。他委托拍賣行以1001000元的價格拍賣了其中壹幅,而他提供的原值證明上的原值是幾幅拍賣字畫原值之和。故王應按照轉讓所得的2%繳納個人所得稅= 1001000×2% = 21000(元)。
5、拍賣字畫個人所得稅申報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個人取得拍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第七條規定,拍賣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個人財產拍賣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並按照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第八條規定,拍賣單位在代扣代繳拍賣個人財產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時,應當為納稅人填寫完稅證明,並明確註明每件拍賣物品的名稱、拍賣成交價格和代扣代繳的稅款。
三、拍賣字畫的稅收籌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個人取得拍賣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7〕38號),拍賣所得個人所得稅可采用增值部分和核定征收率兩種方法計算,為稅收籌劃留有余地。
比如李先生2001000元在2012買了壹幅字畫,現在這幅字畫的價格漲到了5001000元。如果按增值部分計算李先生的個稅,則應納稅額為(5001000-2001000)×(1-10%)×20% = 541000(元)(提成為65438+),則應納稅額為5001000× 3% = 65438
對於原值高、升值幅度小的地段,用增值部分計算個人所得稅取得的稅額,顯然更劃算。前不久剛從拍賣行拍的壹張張先生的字畫。當時拍賣價格是5001,000元。但由於急需用資金,想趕緊賣掉。按照他的心理價位,只要能達到5501000元,他就準備賣掉這幅字畫。若按3%的征收率計算,張先生應納稅額為55,065,438+0,000× 3% = 65,438+0,665,438+0,500(元),若按增值部分繳納,則應納稅額為(55,065,438+0,000-5,006,5438+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