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該名稱僅為說明該當事人的商品或服務;
2、所使用的名稱不是作為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來使用的;
3、是善意且合理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