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商標註冊 - 1下列哪種情形成立民事法律關系 詳細?0?3

1下列哪種情形成立民事法律關系 詳細?0?3

(2006 年) 1.下列哪種情形成立民事法律關系? A.甲與乙約定某日商談合作開發房地產事宜 B.甲對乙說:如果妳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給妳 C.甲不知乙不勝酒力而極力勸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療 D.甲應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庫遊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及解析:C. 解析: 《民法通則》第2 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可總稱為民事關系,民事關系是壹種社會生活關系,但並非所有的社會生活關系都是民法調整的對象,只有民法所規定的才受民法所調整,其他的社會生活關系受道德、習慣等的調整。其中C 項因甲的勸酒而導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療所產生的侵權損害賠償關系受民法所調整,故 C 項正確。A 項雖然與合同相關,但只是商談,並沒有進入締約階段;BD 項屬於愛情、友情等領域,都不受民法所調整。 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遺產。後乙病故,丁代位繼承了乙的部分遺產。丙與戊再婚後因車禍遇難,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遺產。現甲重新出現,法院撤銷死亡宣告。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丁應將其從甲、乙、丙處繼承的全部財產返還給甲 B.丁只應將其從甲、乙處繼承的全部財產返還給甲 C.戊從丙處繼承的全部財產都應返還給甲 D.丁、戊應將從丙處繼承的而丙從甲處繼承的財產返還給甲 答案及解析:D 《民法通則》第25 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因此本題中,丁繼承的甲的財產應當返還,丁、戊從丙處繼承的財產因為是丙從甲處繼承的,所以返還給甲。另外,丁從乙處代位繼承取得的財產,由於代位繼承實際上是繼承了甲應當繼承的份額,所以在甲被撤銷死亡宣告後應返還給甲,故A、B、C 項錯誤,D 項正確。 3.關於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下列哪壹表述是正確的? A.僅對其合法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B.僅對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C.僅對其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D.僅對其符合法人登記經營範圍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則》第43 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50 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因此,只要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即使超越法人章程的規定,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也應認定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的越權行為承擔責任。所以C 是正確的。A 項中,企業法人對他的法定代表人不合法的經營行為也應當承擔責任。B 項中由於法人章程是內部規定,不足以對抗不了解其章程規定的第三人,所以對於法定代表人超出章程規定範圍的經營行為,如果不能證明第三人是明知的,仍然要承擔民事責任。D 項是錯誤的,超出法人登記經營範圍的經營行為只有不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是有效的。 4.甲欠丙800 元到期無力償還,乙替甲還款,並對甲說:“這800 元就算給妳了。”甲稱將來壹定奉還。事後甲還了乙500 元。後二人交惡,乙要求甲償還余款300 元,甲則以乙已送自己800 元為由要求乙退回500 元。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甲應再還300 元 B.乙應退回500 元 C.乙不必退回甲500 元,甲也不必再還乙300 元 D.乙應退還甲500 元及銀行存款同期利息 考點:本題涉及贈與合同的問題 答案及解析:A 乙替甲還款後,丙對甲的債權轉移給乙,而乙所說的“這 800 元就算給妳了”屬於贈與的意思表示,但贈與是合同行為,需要取得受贈人的同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甲說將來“壹定奉還”,實際是對乙贈與的意思表示的否定。所以贈與合同沒有成立。乙代甲清償錢款後成為借款合同當事人,因此甲償還500 元的行為有效,乙無需返還,甲還需再還300 元。另外依《合同法》211 條,未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乙不必退還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所以A 項是正確的。 5.A 公司經銷健身器材,規定每臺售價為2000 元,業務員按合同價5%提取獎金。業務員王某在與B 公司洽談時提出,合同定價按公司規定辦,但自己按每臺50 元補貼B 公司。 B 公司表示同意,遂與王某簽訂了訂貨合同,並將獲得的補貼款入賬。對王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A.屬於無權代理 B.屬於濫用代理權 C.屬於不正當競爭 D.屬於合法行為 答案及解析:D.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8 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本題中王某是按照公司規定的合同價與對方簽訂的訂貨合同,且其補貼的金額沒有超過其可獲得的獎金提成,補貼款已入賬,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所以選D 是正確的。 6.2001 年4 月1 日,範某從曹某處借款2 萬元,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期。2003 年3 月22 日,曹某通知範某還款,並留給其10 天準備時間。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若曹某於2003 年4 月2 日或其之後起訴,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於2005 年3 月22 日或其之後起訴,法院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C.若曹某於2005 年4 月2 日或其之後起訴,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D.若曹某於2005 年4 月2 日或其之後起訴,法院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答案及解析: D 根據《合同法》第 206 條、《民通意見》第 121 條的規定,借款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本題中,曹某通知範某還款,且指定10 天為還款期限。如果到2003 年4 月2 日範某沒有還款,則訴訟時效開始起算,也就是若曹某於2005 年4 月2 日或其後起訴,就超過了訴訟時效。《民訴意見》第153 條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因此選D 是正確的。 7.甲、乙***同繼承平房兩間,壹直由甲居住。甲未經乙同意,接該房右墻加蓋壹間房,並將三間房屋登記於自己名下,不久又將其壹並賣給了丙。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甲、乙是繼承房屋的按份***有人 B.加蓋的房屋應歸甲所有 C.加蓋的房屋應歸甲、乙***有 D.乙有權請求丙返還所購三間房屋 答案:B 解析: 甲、乙***同繼承的房屋在遺產分割之前屬於其***同***有,所以A 項是錯誤的。甲加蓋的房屋是接在該房屋右墻以外的,與甲乙***同***有的房屋相互獨立,甲原始取得其加蓋房屋的所有權,所以B 項是正確、C 項是錯誤的。《民通意見》第89 條規定,***同***有人對***有財產享有***同的權利,承擔***同的義務。在***同***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有人擅自處分***有財產的,壹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有財產的人賠償。甲對其加蓋的房屋有處分權,對其與乙***同***有的房屋無處分權,但由於甲為三間房屋的登記所有人,且丙又為善意,所以根據公示公信原則,丙取得三間房屋的所有權,乙無權要求返還,所以D 項是錯誤的。 8.方某向孫某借款 1 萬元,孫某要求其提供擔保,方某說:“我有壹部手提電腦被劉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質押吧,但租金不作質押。”孫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孫某實際占有電腦時質押合同才生效 B.如劉某書面同意,則質押合同生效 C.如劉某收到關於質押的書面通知,則質押合同生效 D.如質押合同生效,則孫某有權收取電腦租金 答案:C (本題目在《物權法》頒布以後沒有合適的答案) 解析:本題顯然是在《物權法》還沒有頒布時考察相關法律對質押合同效力的規範問題。很據《擔保法》第64 條的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擔保法解釋》第88 條的規定:“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質通知書後,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為無效。”由於當劉某收到關於支援的書面通知時,表示方某完成了對質物的交付,此交付形式為指示交付。據此,選項C 項是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 但是,我國《物權法》在質押合同生效問題上對《擔保法》進行了重要的修改。《擔保法》以及《擔保法解釋》混淆了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的生效要件,質物的轉移占有本來應當作為質權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則根據《物權法》15 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可見,質權的生效要件和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在此題中,質押合同自成立時就生效。C 選項的條件“劉某收到關於質押的書面通知”應該是質押權的成立要件,而非合同的生效要件。由於質押合同約定了租金不作為質押,所以如果合同生效,孫某也無權抽取電腦租金。因此D 項是錯誤的。可見,《物權法》頒布後,本題就沒有了合適的答案。 9.5 月10 日,甲以自有房屋1 套為債權人乙設定抵押並辦理抵押登記。6 月10 日,甲又以該房屋為債權人丙設定抵押,但壹直拒絕辦理抵押登記。9 月 10 日,甲擅自將該房屋轉讓給丁並辦理了過戶登記。下列哪種說法是錯誤的? A.乙可對該房屋行使抵押權 B.甲與丙之間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與丁之間轉讓房屋的合同無效 D.丙可以要求甲賠償自己所遭受的損失 答案:C(根據《物權法》本題的正確答案應為C) 解析:本題中我們首先要強調《物權法》對《擔保法》的壹個重大的修改。《擔保法》第41 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這個規定混淆了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的生效要件,特定財產辦理抵押物登記本來應當作為抵押權的生效要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則根據《物權法》15 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和他能夠,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和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可見,抵押權的生效要件和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物權法》第187 條規定: “以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第188 條規定:“以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物權法》第189 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壹百八十壹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壹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對於特殊財產,即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設立抵押的,辦理抵押物登記是抵押權成立的要件,而非抵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對於壹般財產,即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設立抵押權,以及企業、個人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辦理抵押物登記既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抵押權的生效要件,僅僅是產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時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是設立。 當時根據《擔保法》第41 條的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因為甲和丙並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所以兩人之間的抵押合同沒有生效,因此B 選項是錯誤的,成為當時官方發布的標準答案。現在我們根據《物權法》的相關理論再來審視這道題目。在本題中,房屋顯然屬於我們上面分析的特殊財產,辦理抵押物登記是其抵押權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所以乙對該房屋享有抵押權,而丙對該房屋不享有抵押權,但是甲與丙之間的抵押合同卻已經成立生效。所以A 項正確,B 項也是正確的。甲與丙的合同已經生效,但是由於甲拒不進行抵押登記而使丙沒有取得抵押權,所以丙可以依照合同向甲要求損害賠償,所以 D 項是正確的。《物權法》第 191 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權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可見,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並不當然導致轉讓行為無效,故選項C 是錯誤的 10.甲、乙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由甲代辦托運。甲遂與丙簽訂運輸合同,合同中載明乙為收貨人。運輸途中,因丙的駕駛員丁的重大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無法向乙按約交貨。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乙有權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B.乙應當向丙要求賠償損失 C.乙尚未取得貨物所有權 D.丁應對甲承擔責任 答案及解析:A 《合同法》第 121 條規定,當事人壹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壹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甲不能向乙按約履行義務是由於丙的原因,但是甲仍應承擔違約責任。乙和丙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基於合同的相對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擔賠償責任。甲在向乙承擔違約責任後,可向丙要求賠償,由於丁是丙的工作人員,因此丁不對甲承擔責任,而應由甲直接向丙主張。此外,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在代辦托運的情況下,貨物交承運人即為交付,所以乙已經取得貨物所有權。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 11.甲忘帶家門鑰匙,鄰居乙建議甲從自家陽臺攀爬到甲家,並提供繩索以備不測,丙、丁在場協助固定繩索。甲在攀越時繩索斷裂,從三樓墜地致重傷。各方當事人就賠償事宜未達成壹致,甲訴至法院。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法院可以酌情讓乙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B.損害後果應由甲自行承擔 C.應由乙承擔主要責任,丙、丁承擔補充責任 D.應由乙、丙、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答案及解析:A 《民法通則》第 132 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本題中,乙、丙、丁對於甲的損害都沒有過錯,而甲是聽從乙的建議行動,並且所用的繩索也是乙提供的,因此可酌情讓乙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12.陳某外出期間家中失火,鄰居家10 歲的女兒劉某呼叫鄰居救火,並取自家衣物參與撲火。在救火過程中,劉某手部燒傷,花去醫療費200 元,衣物損失100 元。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陳某應償付劉某100 元 B.陳某應償付劉某200 元 C.陳某應償付劉某300 元 D.陳某無須補償劉某 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則》第93 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即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構成無因管理。無因管理屬於事實行為,並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只要管理人具有認識能力即可。因此題中劉某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其有權要求受益人陳某償付其因管理行為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民通意見》第132 條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劉某因救火燒傷手部花去的醫療費200 元和衣物損失100 元都屬於必要費用,陳某應按照法律規定償付,所以選項C 是正確的。 13.某市國土局壹名前局長、兩名前副局長和壹名幹部因貪汙終審被判有罪。薛某在當地晚報上發表壹篇報道,題為“市國土局成了貪汙局”,內容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實。該國土局、壹名未涉案的副局長、被判緩刑的前局長均以自己名譽權被侵害為由起訴薛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害。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三原告的訴訟主張均能夠成立 B.國土局的訴訟主張成立,副局長及前局長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 C.國土局及副局長的訴訟主張成立,前局長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訴訟主張均不能成立 答案及解析:D .公民、法人的名譽權收到傷害,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於自然人而言,其名譽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損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而法人則沒有精神損害的存在,所以其名譽權受到侵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我國《民法通則》第 101 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薛某在當地晚報上發表壹篇報到,內容是法院查明的蛀牙犯罪事實,這種行為是公民正常行使言論自由權,不屬於侮辱和誹謗,所以不構成侵犯名譽權。其將題目定為:“市國土局成了貪汙據”有不妥之處,市國土局可以要求其變更題目或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但沒有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所以 ABC 三個選項都是錯誤的,而 D 選項“三原告的訴訟主張均不能成立”是正確的。 14.甲在某酒店就餐,鄰座乙、丙因喝酒發生爭吵,繼而動手打鬥,酒店保安見狀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閃,結果甲頭部被砸傷。甲的醫療費應當由誰承擔? A.由乙承擔,酒店無責任 B.由酒店承擔,但酒店可向乙追償 C.由乙承擔,酒店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D.由乙和酒店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答案及解析:C .乙投擲酒瓶將甲砸傷屬於作為的侵害他人身體權的行為。而酒店負有保障客人在酒店內安全用餐的義務。其保安看見乙、丙裏那個人打鬥而不制止,結果出現了乙扔酒瓶傷人的情況。所以酒店應當負擔不作為的責任。A 項忽視了酒店的責任是錯誤的;B項將酒店作為第壹責任的承擔人,認為酒店承擔責任後可向乙追償而是錯誤的;C 項將乙作為第壹責任人,酒店沒有盡到保護義務,在乙無力承擔責任的時候承擔補充責任是正確的的。 D 項將乙和酒店看成是***同侵權是不正確的,因為乙和酒店並沒有***同侵權的意思聯絡,讓兩者擔連帶責任是錯誤的。 15.某雜誌社的期刊名稱設計新穎,具有獨特的含義,並且產生了廣泛而良好的社會聲譽,特咨詢某律師其名稱可以獲得哪些法律保護。就該問題,該律師的下列哪種回答既符合法律規定又能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A.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B.著作權法、商標法 C.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D.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答案及解析:A 我國《著作權法》第2 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據本法享有著作權。”我國《商標法》第8 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求的則和,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 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壹)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某雜誌社的期刊名稱屬於作品,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其可以將其名稱註冊為雜誌社的商標,就可以受商標法的保護;期刊名稱屬於特有的名稱,如果他人采取仿冒行為進行不正當競爭,雜誌社就可以受到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所以本題選A 是正確的。 16.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開發壹種濃縮茶汁的技術秘密成果,未約定成果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分配辦法。甲公司按約定支付了研究開發費用。乙公司按約定時間開發出該技術秘密成果後,在沒有向甲公司交付之前,將其轉讓給丙公司。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該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只能屬於甲公司 B.該技術秘密成果的轉讓權只能屬於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該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 D.乙公司與丙公司的轉讓合同無效 考點:本題是關於委托開發技術成果和其使用權及轉讓權的問題。 答案及解析:C 《合同法》第 341 條規定,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據此選項 C 是正確的。對於 D 項,因為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出於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乙公司與丙公司的轉讓合同有效,但乙應賠償甲因此受到的損失。 17.國畫大師李某欲將自己的傳奇人生記錄下來,遂請作家王某執筆,其助手張某整理素材。王某以李某的人生經歷為素材完成了自傳體小說《我的藝術人生》。李某向王某支付了5 萬元,但未約定著作權的歸屬。該小說的著作權應當歸誰所有? A.歸王某所有 B.歸李某所有 C.歸王某和張某***同所有 D.歸王某、張某和李某三人***同所有 答案及解析:B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4 條規定,當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經歷為題材完成的自傳體作品,當事人對著作權權屬有約定的,依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著作權歸該特定人物享有,執筆人或整理人對作品完成付出勞動的,著作權人可以向其支付適當的報酬。根據法條即可得出B 為正確選項。 18.甲電視臺獲得2006 年德國世界杯足球賽A 隊與B 隊比賽的現場直播權。乙電視臺未經許可將甲電視臺播放的比賽實況予以轉播,丙電視臺未經許可將乙電視臺轉播的實況比賽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備將來播放,丁某未經許可將丙電視臺錄制的該節目復制壹份供其兒子觀看。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乙電視臺侵犯了A 隊和B 隊的表演者權 B.甲電視臺有權禁止乙電視臺的轉播行為 C.丙電視臺的錄制行為沒有侵犯甲電視臺的權利 D.丁的行為侵犯了甲電視臺的復制權 答案及解析:B 《著作權法》第44 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壹)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 月31 日。所以B 項是正確的、C 項是錯誤的。另外根據《著作權法》第 36 條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表演者指演員、演出單位,因此A 項不正確。丁的行為屬於《著作權法》第22 條中規定的“為個人欣賞”的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19.甲公司研制開發出壹項汽車剎車裝置的專利技術,委托乙公司生產該剎車裝置的專用零部件。乙公司在生產過程中擅自將該種零部件出售給丙公司,致使丙公司很快也開發出同種剎車裝置並投入生產。下列哪種說法是錯誤的? A.乙公司的行為構成違約行為 B.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專利權 C.在甲公司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中,丙公司應為被告,乙公司應列為第三人 D.該案只能由特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答案及解析:C 《合同法》第60 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因此乙公司在生產過程中擅自將零部件出售給丙公司的行為違反其應負的保密義務,構成違約,故 A 項是正確的。丙公司未經甲公司同意將其專利投入生產,同樣侵犯了甲公司的專利權,故B 項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2 條規定,專利糾紛第壹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所以 D 項是正確的。而對於 C 項,如果甲公司對丙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乙不能作為第三人,因為乙公司和丙公司存在***同侵權行為,應列為***同被告。故選項C 是錯誤的。 20.甲公司於2000 年3 月為其生產的酸奶註冊了“樂樂”商標,該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在公眾中享有較高聲譽。2004 年 8 月,同壹地域銷售牛奶的乙公司將“樂樂”登記為商號並突出宣傳使用,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認。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乙公司的行為必須實際造成消費者誤認,才侵犯甲公司的商標權 B.即使“樂樂”不屬於馳名商標,乙公司的行為也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標權 C.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商號登記 D.乙公司的商號已經合法登記,應受法律保護 答案及解析:B 根據《商標法》第52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壹)未經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