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生產者承擔責任。將名稱、商號、商標、姓名或者可識別的其他標識體現在產品上及包裝上,表示其為產品制造者的企業、組織及個人,即屬於生產者,應當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如果僅標註了委托方或受委托方的名稱,則委托方或者受托方單獨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如果同時標註了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稱,則雙方均為生產商,***同承擔連帶的產品質量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