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是無效的
1、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61條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2、199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定合同無效;
3、199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擴展資料:
溫州於2013年8月1日出臺政策要求,今後溫州中小企業獲得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不超過4家,其中主辦行對企業的貸款原則上不低於企業貸款總量的50%。
根據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實施領導小組出臺的《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信貸投入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溫州銀行業過度授信、多頭授信、異地授信問題突出,為防止過多的銀行貸款集中於壹家企業引發企業融資風險的問題在溫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實行主辦行制度,並控制企業貸款銀行機構數量。
溫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市金融辦主任張震宇曾表示,溫州此前出現很多企業出險的情況,其中有多家企業是被貸款“撐死”的。
很多家銀行對壹家企業進行放貸,壹些企業拿到了過量的銀行貸款,沒地方用就亂投資,剛有收益的時候又遇到調控被抽資。溫州有壹家企業產值幾千萬,卻有20多家銀行給它貸款,貸款幾個億,最後走上不歸路。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_企業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