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實用新型設計、工業品外觀設計、原產地標記、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的智力活動所產生的其他權利
2.與此相關的版權和鄰接權,包括文化、音樂、藝術、攝影和電影作品。
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為基礎,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