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復審材料有: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回蓋公章);
2. 商標構思及使用情況(主要突出知名度);
3. 企業簡介;
4. 企業所獲得的各項榮譽;
5. 企業最近三年銷售、廣告費用及相關財務情況;
6. 企業媒體報道或圖片廣告原件及復印件;
7. 企業銷售產品外觀原件及復印件;
8. 其他可以證明企業產品和知名度證據和材料;
9. 最早使用此商標的證明材料;
10. 申請人需要對其提方的證據材料進行逐壹分類編號並制作目錄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的具體事實做簡要說明,並加蓋公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委托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註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註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
第二十條 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嚴格執行吸納會員的條件,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會員實行懲戒。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對其吸納的會員和對會員的懲戒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壹條 商標國際註冊遵循中華人民***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確立的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