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布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決定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時,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後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在限期內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裁定維持該註冊商標或者宣告其無效,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通常它會經歷以下過程:
(壹)商標局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程序
1.商標局決定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2.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3.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9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4.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